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64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美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本件係請求借款或票款(如為借款,應釋明利息起算
日之依據;如為票款,應提出票據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影本。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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