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61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甲○○及江志欽)之同一性,如為更名,相對人之最
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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