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4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原名:沈惟德)、乙○○間請求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甲○○(原名:沈惟德)之最新戶籍謄本到院
(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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