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515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德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查系爭房屋租賃契約書係成立於富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與相對人宏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兩造之間,有聲請人提出之 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在卷可憑,聲請人德業公寓大廈管理維 護股份有限公司並非該契約之當事人,即非本件系爭租賃關 係之「債權人」,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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