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47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丁 ○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建業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並提出其最新
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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