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7年度,23800號
TPDV,97,促,23800,2008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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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38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高娉婷高子偉及甲○○為土地共有人之證明資料。
二、請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相對人之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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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