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380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高娉婷、高子偉及甲○○為土地共有人之證明資料。二、請提出債權讓與已通知相對人之證明資料。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法 官 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振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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