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2154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雅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九十 七年七月十四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釋明請 求之標的及其數量、釋明具體明確之利息計算方式(利率須 特定)及利息起算日、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名稱提出 相對人即債務人最新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代表公司負責人 欄不得空白)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及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該裁定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十八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沈佳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孫志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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