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被 告 乙○○訴訟代理人 胡紹寧律師複 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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