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513號
TPDV,96,重訴,513,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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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任秀妍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胡紹寧律師
複 代理人 趙平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0月3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昆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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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