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6年度,287號
TPDV,96,重訴,287,2008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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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
原   告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
被   告 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
複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
被   告 澳大利亞商艾吉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Edgl
      ey Company Taiwai Pty. Ltd.)
           設臺北市
法定代理人 柯菲力 Phill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
複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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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大利亞商艾吉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