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87號原 告 貝立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甲○○○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律師被 告 財團法人國際新象文教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丙○○被 告 乙○○ 丁○○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律師複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李宗輝律師被 告 澳大利亞商艾吉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Edgl ey Company Taiwai Pty. Ltd.) 設臺北市法定代理人 柯菲力 Phill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史馨律師 林元祥律師複代理人 林炎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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