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084號
上 訴 人 懋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因96年訴字第5084號確認委任關係
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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