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4427號
TPDV,96,訴,4427,20080815,4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427號
上訴人   甲○○
      丁○○(JEFFREY ENGLISH)
被上訴人  乙○○(Gordon Woolley)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聲明第一項為新台幣
60,000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500,
000元(即加達移民顧問有限公司之資本額5,000,000元之50%)
,合計2,5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51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1/1頁


參考資料
加達移民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