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4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被 告 庚○○○
被 告 乙○○
追加被告 丙○○
追加被告 甲○○
市中山戶政事務所)
追加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