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6年度,4241號
TPDV,96,訴,4241,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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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241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秦玉坤律師
複代理人  己○○
被   告 庚○○○
被   告 乙○○
追加被告  丙○○
追加被告  甲○○
            市中山戶政事務所)
追加被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月六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1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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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