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177號
TPDV,96,建,177,2008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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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77號
原   告 拓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即
法定清算人 戊○○
      丁○○
      己○○
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
      甲○○
被   告 唯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唯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唯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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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拓葉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唯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