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保險字,96年度,112號
TPDV,96,保險,112,2008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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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1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智絹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大鈞 律師
被   告 Nippon Ex
      (日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sanori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維倫 律師
被   告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幸雄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邵達愷 律師
      柳瑜珊 律師
被   告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魏幸雄為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 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 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 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 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8 條分別 定有明文。
查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本院審理中變 更為魏幸雄,有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 其原任法定代理人丁○○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因魏幸雄迄未 未為被告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 為此依職權命其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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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