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原 告 天立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文欽律師
曾紀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律師
陳素芬律師
徐頌雅律師
參 加 人 力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徐頌雅律師
被 告 華夏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華夏租賃股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複 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文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上字第613號確認票據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 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 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3 98號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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