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7年度,20號
TPDM,97,重訴,20,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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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為楊李
選任辯護人 連阿長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緝
字第59、1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連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乙○○依序分受丙○○、姓名年籍不詳「吳小姐」 成年女子之邀,而各擔任期間依序為自民國91年5月1日起至 同年9月3日止、同年9月4日起至92年6月27日止之址設臺北 市信義區○○○路○段1之3號「瀚寬國際有限公司」(下稱 瀚寬公司)董事,為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甲○○與丙 ○○、乙○○與吳小姐,分於上開各該期間內,各共同基於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概括犯意聯絡,吳小 姐並允諾給乙○○每月新臺幣(下同)5千元,甲○○、乙 ○○明知瀚寬公司並未銷貨予如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竟 各於上開擔任公司董事期間內連續填製以附表一、二所示營 業人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原始憑 證統一發票張數及銷售金額依序合計為162紙/60,758,956元 (起訴書誤載為61,397,956元)、239紙/106,029,932元( 起訴書誤載為108,360,932元),分別交付附表一、二所示 營業人,充作渠等向瀚寬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附表一 編號一至四、六至十、十二至二二、二五至三九所示營業稅 之納稅義務人,各持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合計155紙 (其中編號二十公司編號①、編號二八公司編號②之發票除 外),銷售金額合計57,639,624元;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四 至六、八至二十、二二、二四至三十所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 人,各持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合計226紙,銷售金額 合計102,046,461元,而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以此 方式幫助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依序合計為2,88 1,980元、5,102,323元。
二、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移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偵查中共同被告林久雄、證人黃月娥、孫莉萍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科查緝案件稽 查報告書,雖分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書面陳述 ,惟當事人就此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明異議,且當事人 並未聲請傳訊,顯已放棄行使詰問權,且本院審酌該陳述作 成時情況,俱無違法或不當之處;而證人黃月娥、孫莉萍之 證詞業經具結,復查無顯不可信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第2項、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均具證據能力。至其 餘資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詳後述),查無違 反法定程式取得之情,依同法第158條之4規定反面解釋,亦 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乙○○就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本院卷173頁) ,於偵查中及於本院準備程序即坦認:伊係瀚寬公司負責人 ,伊因失業,吳小姐叫伊當瀚寬公司負責人,伊雖知公司有 作不法之可能,惟仍同意,她1個月給伊5千元,給了伊6個 月,吳小姐帶伊去銀行開戶,伊有在銀行開戶申請書簽名, 吳小姐帶伊去國稅局領發票,統一發票係伊本人去領,伊有 在領發票上之資料簽名,伊領好公司開戶存摺、印章、發票 後都交給吳小姐,公司大小章係吳小姐在保管,公司並無員 工,都是吳小姐他們在作,他們叫伊去簽名,伊就去簽名, 叫伊開發票伊就開,伊係人頭負責人,瀚寬公司股東同意書 亦係本人所簽,伊未去過瀚寬公司,瀚寬公司實際上係吳小 姐在處理,伊未與附表二所示公司交易過(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96年度偵緝字第178號卷13頁、7之1頁背面、95年 度偵緝字第2808號卷21-22、30頁、本院卷169、28頁),而 被告甲○○固坦承:伊係瀚寬公司負責人,伊未與附表一所 示公司交易過(本院卷27頁背面),惟矢口否認有填製不實 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犯行,辯稱:伊係與丙○○合 夥作生意,因與其不合,即訂立讓渡書予丙○○而於91年5 月底退出瀚寬公司,惟丙○○並未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云云 。惟查:
㈠被告甲○○、乙○○依序分受丙○○、吳小姐之邀,各擔任前 揭期間之瀚寬公司董事而為其負責人。瀚寬公司於91年5月至 92年6月未銷貨予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仍填製以附表一、 二所示營業人為買受人及填入銷售品名、數量、金額均不實之 原始憑證統一發票張數及銷售金額依序合計為162紙/60,758,9 56元、239紙/106,029,932元,分別交付附表一、二所示營業 人,充作渠等向瀚寬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附表一編號一



至四、六至十、十二至二二、二五至三九所示營業稅之納稅義 務人,各持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合計155紙(其中編號 二十公司編號①、編號二八公司編號②之發票除外),銷售金 額合計57,639,624元;附表二編號一至二、四至六、八至二十 、二二、二四至三十所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各持如附表二 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合計226紙,銷售金額合計102,046,461元, 而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業稅,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所逃漏 之營業稅依序合計為2,881,980元、5,102,323元各情,業經⑴ 被告乙○○上開供述無訛,而被告甲○○亦陳稱:曾擔任瀚寬 公司負責人等語;復有⑵偵查中共同被告瀚寬公司前任負責人 林久雄供承:瀚寬公司91年3月至92年6月並未在營業(臺灣臺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度偵字第17501號卷36頁)及⑶曾任瀚寬 公司員工即證人孫莉萍:伊當時受僱於林久雄,伊作到90年5 月因公司業務不好就解散,伊就未再作等語(同卷374頁), ⑷復參酌勞工保險局發文日期為95年3月28日保承簡管字第095 78030380號函載明:「瀚寬公司於90年8月申報谷志剛退保後 ,該單位至今未再有生效中之被保險人」在卷為證(同卷104 頁)、⑸瀚寬公司分以甲○○、乙○○為負責人之營業商號使 用統一發票申請書(96年度偵緝字第178號卷3-6頁)、⑹乙○ ○所開設瀚寬公司彰化銀行北三重埔分行帳戶印鑑簡卡、客戶 基本資料查詢單(96年度偵緝字第59號卷40-41頁)、⑺臺北 市商業管理處大眾公司登記案卷、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 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書、營業稅稅籍查詢作業單、年度申報書 查詢作業單、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外 放證物),是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
㈡被告甲○○與丙○○有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情,有下列證據得資證明:⒈被告甲○○於偵查中即供稱:伊擔任瀚寬公司負責人,大小章 均係伊保管,發票亦為伊開,伊有參與瀚寬公司,惟未實際付 錢,公司嗣周轉不靈,係郭素月辦理停業,並未讓渡予別人( 96年度偵緝字第59號卷14、65頁),則負責人印章既係由其保 管,可知瀚寬公司於91年7月9日領用發票所填寫之營業商號使 用統一發票申請書(96年度偵緝字第178號卷3-4頁)所示楊李 淑貞(即被告原名)之印文,當係被告甲○○交付他人授權領 取統一發票用印(96年度偵緝字第178號卷3頁),而被告甲○ ○於本院審理時自承:伊偵查中所述均係實在(本院卷168頁 ),衡情應無情急心虛而誤供之可能,且甫經查獲,記憶當更 為清晰,較少權衡利害得失及受他人干預,足認上開陳述應係 出於自然,而為真實可信;況其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伊擔任瀚 寬公司負責人期間,業務均係他們在處理,伊都沒有做事(本



院卷170頁),是被告甲○○既為瀚寬公司負責人,卻未實際 出資及執行公司業務,且經本院訊及瀚寬公司員工人數、瀚寬 公司所營業務內容及公司地址,均答以不清楚、不復記憶(本 院卷170頁),顯證其係瀚寬公司人頭負責人。衡被告甲○○ 為有工作而有相當社會生活經驗之成年人,其就公司未實際銷 貨竟仍申領統一發票簽發顯係用於不法之途一情,絕難諉為不 知,復參酌其自承:伊未與附表一所示公司交易過,竟仍將己 有印章交予他人授權用印領取統一發票簽發,顯係容任丙○○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以幫助他人逃漏稅,而與之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甚明。
⒉被告甲○○嗣於本院準備程序固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其於 偵查中業供承:瀚寬公司並未讓渡予別人等語,業如前述,且 其竟無法提出與丙○○所訂立之讓渡書以供本院審酌,就讓渡 書之受讓人、訂立地點竟答稱:伊不知道、不復記憶(本院卷 27頁背面、169頁),堪認其所辯91年5月底即讓渡瀚寬公司予 丙○○,係丙○○未變更負責人名義登記云云,顯係虛情,而 不可採。
㈢綜前所述,足認被告乙○○與吳小姐、被告甲○○與丙○○分 別共同填製不實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之事實,本案事證明確 ,被告2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被告2人行為後,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自95年7 月1日起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規定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 準據法,並無涉行為可罰性要件之變更,故於95年7月1日刑 法修正施行後,如有新舊法比較,應逕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 第1項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 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 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 因(如身份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 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 決議)。
㈠95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 第43條第1項,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規 定,最低額為新臺幣1,000元,惟依被告2人行為時之刑法第33 條第5款規定,罰金最低額僅新臺幣3元。比較修正前後之刑法 規定,適用修正後規定,對被告2人並未較有利。㈡刑法第28條、第31條第1項前段將「實施」修正為「實行」, 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而有所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 (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934號判決),惟被告2人之犯罪行 為,依修正前後刑法第28條規定,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 並未較有利於被告。至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雖增列



得減輕其刑之規定,惟對具商業負責人身分之被告2人並無適 用,故新法亦未較有利於被告2人。
㈢修正後刑法刪除第56條連續犯規定,是行為人數犯罪行為於新 法施行後,即應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 惟業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比較新舊 法結果,適用被告2人行為時刑法第56條規定,對其並無不利 。
㈣刑法第55條牽連犯規定亦經刪除,則被告2人所犯各罪,即應 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5條牽連犯 規定,較有利於被告2人。
㈤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被告行為時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係以銀元1百元以上、3 百元以下,即新臺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依修正 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則係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3 千元折算1日,經比較新舊法,新法對被告2人亦未有利。㈥綜上開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後之刑 罰法律,對被告2人並未較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相關規 定。
四、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修正公佈,於同年5月26日生效, 該法第71條第1款刑度由「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處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 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對被告2人並未 較有利,故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規定。按 統一發票係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 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最高法院86年度臺上字第2189號判決參 照)。被告2人為瀚寬公司董事,依公司法第8條第1項規定 ,為公司負責人,係商業會計法第4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甲○○、乙○○依序填製附表一、二所示內容不實之銷售金 額合計為60,758,956元之統一發票162紙、106,029,932元之 統一發票239紙,分別交付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作為進 項憑證。而附表一編號一至四、六至十、十二至二二、二五 至三九所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即持如附表一所示不實統 一發票合計155紙(其中編號二十公司編號①、編號二八公 司編號②之發票除外),銷售金額合計57,639,624元;附表 二編號一至二、四至六、八至二十、二二、二四至三十所示 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各持如附表二所示不實統一發票合計 226紙銷售金額合計102,046,461元,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營 業稅,以此方式幫助附表一、二所示營業人逃漏營業稅依序 合計為2,881,980元、5,102,323元,核被告2人所為,均係



犯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填 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逃漏稅捐 罪。又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 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應不再另論刑法第 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679 2號、94年度臺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被告甲○○與丙○ ○、被告乙○○與吳小姐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丙 ○○、吳小姐雖非瀚寬公司之商業負責人,惟分與具商業負 責人身分之被告2人共犯,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2人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逃 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 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 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2人所犯填製不實會 計憑證罪、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 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處斷。爰審酌被告2人虛開之統一發票金額及幫助逃漏稅之 金額甚鉅,嚴重妨礙稅捐徵納之正確性及公平性而影響國家 稅收,且被告甲○○飾詞狡卸,犯後態度欠佳,堪認其毫無 悔意,而被告乙○○原於偵查中坦認犯行,嗣於本院準備程 序又矢口否認,後於本院審理程序始供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及 被告2人所填製不實發票之張數與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 、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2人 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前,其固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 犯減刑條例施行前之95年11月13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 署發布通緝,惟被告乙○○、甲○○依序於該條例施行前之 95年11月14日、同年12月11日即經緝獲,有通緝書、逮捕通 知書在卷為證,復查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 不得減刑之情,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減其宣 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減得之刑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五、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㈠公訴意旨另略以:被告甲○○虛開附表一編號五之1張、編號 十一之1張、編號二十編號①之1張、編號二三之2張、編號二 四之1張、編號二八編號②之1張;被告乙○○虛開附表二編號 三之9張、編號七之2張、編號二一之1張、編號二三之1張統一 發票予上開營業人,而各該營業人即持該不實發票申報扣抵營 業稅,而認被告2人此部分亦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 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㈡查以下營業人並未持各該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附表一編號 五編號①、編號十一編號①、編號二十編號①、編號二四編號 ①、編號二八編號②;附表二編號二一編號①、編號二三編號



①,有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附卷為證, 則並未生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惟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 係結果犯,須有逃漏應繳納稅捐之結果,始足構成(最高法院 95年度臺上字第486號判決參照),是此部分自不構成幫助逃 漏稅捐罪。次查,附表一編號二三、附表二編號三、編號七之 營業人均係虛設行號,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北國稅審三字 第09 70236684號函及移送書(本院65-141頁)在卷為證,渠 等既係虛設行號而非營業稅課徵之標的,其縱自瀚寬公司取得 不實之進貨統一發票,即無應繳納營業稅而有逃漏營業稅可言 (最高法院93年度臺上字第262號判決參照),是被告2人此部 分亦無從繩以幫助逃漏稅捐之罪責,原應諭知無罪,惟公訴意 旨認被告2人此部分罪嫌,與前揭論罪科刑之幫助逃漏稅捐罪 間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諭知無罪。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第56條、第31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立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附錄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 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附表一:被告甲○○以瀚寬公司名義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明細表┌───┬──────────┬──┬──────┬────────┬─────┬─────┬──────────────┐
│編號 │瀚寬公司開立不實發票│編號│發票字軌號碼│ 簽發日期 │發票金額:│逃漏營業稅│小計:新臺幣(元) │
│ │所填載之公司名稱 │ │ │ │新臺幣(元)│額:新臺幣├──────┬───────┤
│ │ │ │ │ │ │(元) │發票金額 │ 逃漏營業稅額│
├───┼──────────┼──┼──────┼────────┼─────┼─────┼──────┼───────┤
│ 一 │棋骨科技有限公司 │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96,000│ 4,800│ 96,000│ 4,800│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二 │欣點電腦有限公司 │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 │ 21,000│ 1,050│ 21,000│ 1,050│
├───┼──────────┼──┼──────┼────────┼─────┼─────┼──────┼───────┤
│ 三 │程起有限公司 │ ① │NZ00000000 │91年8月(起訴書 │ 461,510│ 23,075│ 1,190,210│ 59,510│
│ │ │ │ │誤載為91年7月) │ │ │ │ │
│ │ ├──┼──────┼────────┼─────┼─────┤ │ │
│ │ │ ② │NZ00000000 │91年8月 │ 728,700│ 36,435│ │ │
├───┼──────────┼──┼──────┼────────┼─────┼─────┼──────┼───────┤
│ 四 │麥斯企業社 │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 │ 185,714│ 9,286│ 1,285,714│ 64,286│
│ │ ├──┼──────┼────────┼─────┼─────┤ │ │
│ │ │ ② │NA00000000 │91年6月 │ 375,000│ 18,750│ │ │
│ │ ├──┼──────┼────────┼─────┼─────┤ │ │
│ │ │ ③ │NA00000000 │91年6月 │ 425,000│ 21,250│ │ │
│ │ ├──┼──────┼────────┼─────┼─────┤ │ │
│ │ │ ④ │NA00000000 │91年8月 │ 300,000│ 15,000│ │ │
├───┼──────────┼──┼──────┼────────┼─────┼─────┼──────┼───────┤
│ 五 │中易電腦有限公司 │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 │ 156,000│ - │ 156,000│ - │
├───┼──────────┼──┼──────┼────────┼─────┼─────┼──────┼───────┤
│ 六 │強越資訊有限公司 │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 │ 150,000│ 7,500│ 150,000│ 7,500│
├───┼──────────┼──┼──────┼────────┼─────┼─────┼──────┼───────┤
│ 七 │環捷資訊有限公司 │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240,000│ 12,000│ 2,000,000│ 100,000│
│ │ │ │ │誤載為91年7月) │ │ │ │ │




│ │ ├──┼──────┼────────┼─────┼─────┤ │ │
│ │ │ ②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300,000│ 15,000│ │ │
│ │ │ │ │誤載為91年7月) │ │ │ │ │
│ │ ├──┼──────┼────────┼─────┼─────┤ │ │
│ │ │ ③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240,000│ 12,000│ │ │
│ │ │ │ │誤載為91年7月) │ │ │ │ │
│ │ ├──┼──────┼────────┼─────┼─────┤ │ │
│ │ │ ④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360,000│ 18,000│ │ │
│ │ │ │ │誤載為91年7月) │ │ │ │ │
│ │ ├──┼──────┼────────┼─────┼─────┤ │ │
│ │ │ ⑤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300,000│ 15,000│ │ │
│ │ │ │ │誤載為91年7月) │ │ │ │ │
│ │ ├──┼──────┼────────┼─────┼─────┤ │ │
│ │ │ ⑥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360,000│ 18,000│ │ │
│ │ │ │ │誤載為91年7月) │ │ │ │ │
│ │ ├──┼──────┼────────┼─────┼─────┤ │ │
│ │ │ ⑦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200,000│ 10,000│ │ │
│ │ │ │ │誤載為91年7月) │ │ │ │ │
├───┼──────────┼──┼──────┼────────┼─────┼─────┼──────┼───────┤
│ 八 │傳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100,000│ 5,000│ 100,000│ 5,000│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九 │正傑科技有限公司 │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100,000│ 5,000│ 100,000│ 5,000│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十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 │NZ00000000 │91年8月(起訴書 │ 32,900│ 1,645│ 32,900│ 1,645│
│ │ │ │ │誤載為91年7月) │ │ │ │ │
├───┼──────────┼──┼──────┼────────┼─────┼─────┼──────┼───────┤
│十一 │依普羅資訊股份有限公│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 │ 500,000│ - │ 500,000│ - │
├───┼──────────┼──┼──────┼────────┼─────┼─────┼──────┼───────┤
│十二 │誠驛國際有限公司 │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150,000│ 7,500│ 150,000│ 7,500│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十三 │聖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300,000│ 15,000│ 300,000│ 15,000│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十四 │佐甫資訊有限公司 │ ① │NZ00000000 │91年8月(起訴書 │ 11,000│ 550│ 11,000│ 550│
│ │ │ │ │誤載為91年7月) │ │ │ │ │
├───┼──────────┼──┼──────┼────────┼─────┼─────┼──────┼───────┤
│十五 │全民健康醫療器材社 │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97,500│ 24,875│ 5,505,000│ 275,250│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②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80,000│ 24,0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③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73,000│ 23,65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④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629,500│ 31,475│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⑤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335,000│ 16,75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⑥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390,000│ 19,5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⑦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65,000│ 23,25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⑧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85,000│ 24,25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⑨ │NA00000000 │91年8月 │ 391,000│ 19,550│ │ │
│ │ ├──┼──────┼────────┼─────┼─────┤ │ │
│ │ │ ⑩ │NA00000000 │91年8月 │ 400,000│ 20,000│ │ │
│ │ ├──┼──────┼────────┼─────┼─────┤ │ │
│ │ │ ⑪ │NA00000000 │91年8月 │ 480,000│ 24,000│ │ │
│ │ ├──┼──────┼────────┼─────┼─────┤ │ │
│ │ │ ⑫ │NA00000000 │91年8月 │ 479,000│ 23,950│ │ │
├───┼──────────┼──┼──────┼────────┼─────┼─────┼──────┼───────┤
│十六 │全健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① │NZ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49,500│ 22,475│ 6,350,000│ 317,500│
│ │公司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② │NZ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300,500│ 15,025│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③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645,000│ 32,25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④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670,000│ 33,5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⑤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670,000│ 33,5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⑥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660,000│ 30,0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⑦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555,000│ 27,75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⑧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50,000│ 22,5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⑨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55,000│ 22,75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⑩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545,000│ 27,25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⑪ │NZ00000000 │91年8月 │ 541,000│ 27,050│ │ │
│ │ ├──┼──────┼────────┼─────┼─────┤ │ │
│ │ │ ⑫ │NZ00000000 │91年8月 │ 409,000│ 20,450│ │ │
├───┼──────────┼──┼──────┼────────┼─────┼─────┼──────┼───────┤
│十七 │健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① │NZ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48,000│ 22,400│ 7,290,000│ 364,500│
│ │公司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② │NZ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536,500│ 26,825│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③ │NZ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93,000│ 24,65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④ │NZ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58,500│ 22,925│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⑤ │NZ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58,500│ 22,925│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⑥ │NZ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585,500│ 29,275│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⑦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600,000│ 30,0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⑧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520,000│ 26,0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⑨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350,000│ 17,5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⑩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390,000│ 19,5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⑪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490,000│ 24,5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⑫ │NZ00000000 │91年8月 │ 401,000│ 20,050│ │ │
│ │ ├──┼──────┼────────┼─────┼─────┤ │ │
│ │ │ ⑬ │NZ00000000 │91年8月 │ 500,000│ 25,000│ │ │
│ │ ├──┼──────┼────────┼─────┼─────┤ │ │
│ │ │ ⑭ │NZ00000000 │91年8月 │ 529,000│ 26,450│ │ │
│ │ ├──┼──────┼────────┼─────┼─────┤ │ │
│ │ │ ⑮ │NZ00000000 │91年8月 │ 530,000│ 26,500│ │ │
├───┼──────────┼──┼──────┼────────┼─────┼─────┼──────┼───────┤
│十八 │攸軒企業有限公司 │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150,000│ 7,500│ 150,000│ 7,500│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十九 │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675,000│ 33,750│ 1,275,000│ 63,750│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②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600,000│ 30,0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二十 │全康國際企業股份有限│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535,000│ - │ 1,220,000│ 34,250│
│ │公司 │ │ │誤載為91年5月) │ │ │(起訴書誤載│ │
│ │ ├──┼──────┼────────┼─────┼─────┤為1,250,000 │ │
│ │ │ ②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50,000│ 2,5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③ │NA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50,000│ 2,5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④ │NZ00000000 │91年8月 │ 50,000│ 2,500│ │ │
│ │ ├──┼──────┼────────┼─────┼─────┤ │ │
│ │ │ ⑤ │NZ00000000 │91年8月 │ 535,000│ 26,750│ │ │
├───┼──────────┼──┼──────┼────────┼─────┼─────┼──────┼───────┤
│二十一│耀鵬電腦有限公司 │ ① │NA00000000 │91年6月 │ 200,000│ 10,000│ 600,000│ 30,000│
│ │ ├──┼──────┼────────┼─────┼─────┤ │ │
│ │ │ ② │NA00000000 │91年6月 │ 200,000│ 10,000│ │ │
│ │ ├──┼──────┼────────┼─────┼─────┤ │ │
│ │ │ ③ │NA00000000 │91年8月 │ 200,000│ 10,000│ │ │
├───┼──────────┼──┼──────┼────────┼─────┼─────┼──────┼───────┤
│二十二│翔王實業有限公司 │ ① │NZ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81,400│ 4,070│ 876,200│ 43,810│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 │ │ ② │NZ00000000 │91年6月(起訴書 │ 126,000│ 6,300│ │ │
│ │ │ │ │誤載為91年5月)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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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雷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英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盛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洲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勝宏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寰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邦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東南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驛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王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紳銘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捷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瀚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傑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棋骨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新亞太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攸軒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擎天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戎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強越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展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凌青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佐甫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易電腦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