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974號
TPDM,97,訴,974,200808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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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9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
第8536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行
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連續經辦會計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甲○○擔任於民國90年5月間設立德古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高雄市新興區○○○路56號24樓之4,下稱德古曼公 司)之會計人員,為商業會計法上所稱經辦會計人員,與德 古曼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李逸香,明知德古曼公司自90年5月 至91年10月並無如附表一所示公司銷售金額之事實,竟與李 逸香(另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判決 有罪)、饒玉麟黃位山(均未據起訴)共同基於填製不實 之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0年5 月至91年5月前由甲○○開立發票方式,另於91年5月後則將 德古曼公司之空白發票交予饒玉麟黃位山,而分由甲○○饒玉麟黃位山等人連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統一發 票共91紙(發票號碼及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分別交予如 附表一所示之公司,由附表三所示公司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 減該公司之銷項稅額,因而逃漏各該公司之營業稅額(各該 公司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三所示),以此方式幫助上開公司 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及公平性。嗣李逸香不願擔任負責人,欲變更德古曼公司之 負責人名義,遂由甲○○物色人選,甲○○楊秀足(另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更一字第25號判決有罪)接洽 後,接受甲○○之邀,自92年1月16日起擔任德古曼公司之 名義負責人,而甲○○承續上開共同基於填製不實之會計憑 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德古曼公司自 92年1月至92年6月並無實際銷貨予附表二所示公司之事實, 以提供空白發票予饒玉麟黃位山方式,由渠等連續開立如 附表二所示不實之統一發票共42紙(發票號碼及金額詳如附 表二所示),分別交予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由附表四所示 公司持以作為進項憑證扣減該公司之銷項稅額,因而逃漏該 公司之營業稅額(各該公司逃漏之稅額詳如附表四所示), 而以此方式幫助上開公司逃漏稅捐,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



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 刑或最輕本刑有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 一審案件,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 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 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 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 本院卷㈡97年8月8日審理程序筆錄),並有證人楊秀足證述 被告為德古曼公司登記負責人,該公司登記負責人變動狀況 ,實際負責人為甲○○等語附卷可稽(見95年度偵字第2232 8號卷㈠第121至123頁,下稱偵查卷㈠),此外,另有德古 曼公司案卷、德古曼公司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2紙(李 逸香等2人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之刑事告發書暨相關證據卷 宗《下稱稅卷》第25、27頁)、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 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2紙(稅卷第12、13頁)、有限公司 變更登記表1份(稅卷第17頁)在卷可稽,此部分事實應堪 認定。又德古曼公司自90年5月間起並無如附表一、二所示 銷售金額之事實,竟連續自90年5月間起至92年6月間止,填 製買受人、品名、數量及金額均不實之會計憑證統一發票後 ,分別交付予附表一、二所示之公司,作為各該公司向德古 曼公司買受商品之進項憑證,再由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持 附表一、二所示之統一發票,向稅捐機關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幫助附表三、四所示之公司逃漏如附表三、四所示之營業 稅捐等情,亦有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5年8月3日財高國稅審 三字第0950050085號函附之德古曼公司自90年5月起開立不 實發票扣抵情形明細表、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9月29日 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61637號刑事案件告發書及所附之案 情報告表、德古曼公司90-92年銷向去路明細(稅卷第70至 72頁)、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像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稅 卷第73至76頁)、新中央公司開立相關廠商不實銷項發票一 覽表、統一發票查核名冊、進銷項查核清單、財政部台北市 國稅局稽查報告書(見偵查卷㈠第45至46頁、第163至194頁 )附卷可稽,則被告明知於91年5月前德古曼公司實際交易



金額非如其所開立發票金額所示,又其擔任會計人員,亦知 悉空白發票交付他人使用目的在於虛開憑證,竟於91年5月 後,明知饒玉麟黃位山係利用德古曼公司,領用空白發票 後,分別填載不實登載會計憑證,以遂行幫助他人逃漏稅捐 等不法行為之目的,而仍交付,自有不實登載會計憑證及幫 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故意甚明。綜上,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 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二、論罪科刑:
㈠被告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部分條文,已自95 年7月1日起施行,另刑法施行法於95年6月14日增訂之第1條 之1規定,亦於95年7月1日施行。關於刑法變更後之新舊法 律適用問題,均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行為後法律 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 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之規定,依「從舊從輕 」原則決定;而所謂法律變更,應指法律適用之實質變更, 即刑法規範狀態之變更,對行為人方有所謂「有利」及「不 利」之情形,故若不涉及犯罪構成要件之刑罰加重或減輕事 由,自應逕適用裁判時之現行法律,而無依刑法第2條第1項 為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茲分述如下:
⒈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年5月24日修正施 行,該條第1款原規定「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 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 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 元以下罰金: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 或記入帳冊者」,修正後則將上開條文之刑度規定提高為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 下罰金」,茲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 法律即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規定。
⒉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事項 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 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法定刑罰金部分,依修正 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 ,而銀元與新臺幣間之折算,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 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元折算新臺幣3元;修正後第 33 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 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 法第33條第5款規定有利於被告。
⒊刑法第28條原規定:「2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



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2人以上共同『實 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 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 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 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 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 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 修正,經比較適用新舊法,新法對被告應較有利(最高法 院96年度台上字第1323號判決參照)。
⒋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修正後已刪除,本件 被告多次幫助犯行,其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 件之罪名,依舊法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如依新法 均應分論併罰,適用新法則未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 正刪除前之刑法第56條連續犯規定論處。
⒌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於修正後業已 刪除,本件被告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 及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罪,依修正前之刑法, 二罪間具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惟刑法修正後各罪則應予 分論併罰。經比較之結果,認適用修正前牽連犯之規定, 對被告較為有利。
⒍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 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 輕」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 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㈡按統一發票乃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原 始憑證,商業負責人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開立不實之統 一發票,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以明知為不實之事 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該罪為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 文書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 適用,無論以刑法第215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餘地( 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6792號、94年台非字第98號判決參照 )。次按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 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營業稅規定課徵營業稅,而虛設行 號並無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故非營業稅課稅範圍,不得 對其科徵營業稅。而稅捐稽徵法第41條所規定之逃漏稅捐罪 ,依其文義解釋及該條無處罰未遂犯規定之情形以觀,應認 係結果犯,必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為逃漏 稅捐之手段,並因而造成逃漏稅捐之結果,始成立該罪(最 高法院70年度臺上字第2842號、76 年度臺上字第208號判決



意旨參照)。是被告係德古曼公司之會計人員,屬商業會計 法第4條所稱之經辦會計人員,核其所為,係犯95年5月24日 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經辦會計人員明知不實 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 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被告與饒玉麟黃位山楊秀足李逸香,就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行,有共同犯意 聯絡,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就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 分,饒玉麟黃位山係無身分之人而與有該身分之被告共同 實施犯罪,為身分犯,依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 亦應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 逃漏稅捐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 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為連續犯, 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 告所犯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之連 續違反95年5月24日修正施行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經辦 會計人員明知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處斷。又公訴人起 訴事實雖未敘及上開事實中新中央公司以外如附表所示部分 ,然該部分事實與公訴人起訴之犯罪事實既具有裁判上一罪 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又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營業人中,其中新中央股份有 限公司、思拓科技有限公司忠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艾妮 婚紗企業行之營業人均屬虛設行號之公司乙節,業據查緝單 位查明後製作開立不實發票扣抵情形明細表(見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95年8月3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50050085號函附明 細表),則取得此部分發票之公司既均屬虛設行號,自無實 際銷售行為,而營業稅之課徵係針對營業行為,虛設行號實 際上既然無進貨或銷貨之事實,即無營業行為,不能課徵營 業稅,此部分行為自無幫助逃漏營業稅捐可言,附此敘明。 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行為手段,其任由共犯填製不實之 會計憑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逃漏稅額,危害稅捐之公 平性及正確性甚鉅,惟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兼衡其品行、 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就本案犯行參與之程度、擔任之角色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㈢又被告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其他不合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應依 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2分之1,並依 該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被告行 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 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



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 。」,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 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係就其原定數 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被告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應以銀元1百元至3百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 以新臺幣3百元至9百元折算1日。惟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 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 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 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經 比較修正前後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舊法較有利被告,爰依 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 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1條 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修 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折算 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 1 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蕭方舟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呂煜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 陳泰寧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95年5月24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時間 │ 發票買受人 │ 發票銷售人 │ 發票號碼 │銷項金額(新│稅額(新台│
│ │ │ │ │ │台幣:元) │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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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90年6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GJ00000000│ 350,000│ 17,5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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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90年6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GJ00000000│ 375,000│ 18,7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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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90年6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GJ00000000│ 280,000│ 14,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四 │90年6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GJ00000000│ 300,000│ 15,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五 │90年7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75,000│ 3,7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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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90年7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90,000│ 4,5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 七 │90年7月 │豪冠企業有限│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200,000│ 10,000│
│ │ │公司 │限公司 │ │ │ │
├──┼────┼──────┼──────┼─────┼──────┼─────┤
│ 八 │90年7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300,000│ 15,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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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90年7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42,500│ 2,125│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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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60,000│ 3,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一│90年8月 │豪冠企業有限│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112,500│ 5,625│
│ │ │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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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252,000│ 12,6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三│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30,000│ 1,5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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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255,000│ 12,7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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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225,000│ 11,2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十六│90年8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HH00000000│ 125,000│ 6,2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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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90年9月 │鈺倉實業有限│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210,000│ 10,500│
│ │ │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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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90年9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175,000│ 8,7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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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90年9月 │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325,000│ 16,25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二十│90年9月 │鈺倉實業有限│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245,000│ 12,250│
│ │ │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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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90年10月│鈺倉實業有限│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294,000│ 14,700│
│ │ │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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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90年10月│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126,000│ 6,3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二三│90年10月│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360,000│ 18,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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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90年10月│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120,000│ 6,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二五│90年10月│苞朵莉國際股│德古曼企業有│JF00000000│ 140,000│ 7,000│
│ │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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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90年11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08,000│ 5,4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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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90年11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32,000│ 6,6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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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90年11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35,000│ 6,7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二九│90年11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32,000│ 6,6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三十│90年11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80,000│ 9,0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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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90年12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20,000│ 6,0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三二│90年12月│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50,000│ 7,5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三三│90年12月│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90,000│ 4,500│
│ │ │ │限公司 │ │ │ │
├──┼────┼──────┼──────┼─────┼──────┼─────┤
│三四│90年12月│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60,000│ 8,000│
│ │ │ │限公司 │ │ │ │
├──┼────┼──────┼──────┼─────┼──────┼─────┤
│三五│90年12月│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110,000│ 5,500│
│ │ │ │限公司 │ │ │ │
├──┼────┼──────┼──────┼─────┼──────┼─────┤
│三六│90年12月│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KD00000000│ 31,500│ 1,575│
│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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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91年2月 │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96,000│ 4,800│
│ │ │ │限公司 │ │ │ │
├──┼────┼──────┼──────┼─────┼──────┼─────┤
│三八│91年2月 │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96,000│ 4,800│
│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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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91年2月 │太平洋崇光百│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36,041│ 1,802│
│ │ │貨股份有限公│限公司 │ │ │ │
│ │ │司高雄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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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200,000│ 10,0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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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98,000│ 9,9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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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206,000│ 10,3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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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95,000│ 9,7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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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62,000│ 8,1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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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80,000│ 9,0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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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219,000│ 10,9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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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68,000│ 8,4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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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91年2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LC00000000│ 192,000│ 9,6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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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91年3月 │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20,000│ 6,000│
│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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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91年3月 │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80,000│ 4,000│
│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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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91年3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74,000│ 8,7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二│91年3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86,000│ 9,3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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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91年3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55,000│ 7,7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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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91年4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220,000│ 11,0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五│91年4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225,000│ 11,2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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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91年4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208,000│ 10,40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七│91年4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77,000│ 8,8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八│91年4月 │明冠宏國國際│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95,000│ 9,750│
│ │ │興業有限公司│限公司 │ │ │ │
├──┼────┼──────┼──────┼─────┼──────┼─────┤
│五九│91年4月 │亨昊企業社 │德古曼企業有│MB00000000│ 160,000│ 8,000│
│ │ │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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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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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二│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99,155│ 14,95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三│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1,834│ 15,092│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四│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99,155│ 14,95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五│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1,834│ 15,092│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六│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七│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八│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六九│91年5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99,155│ 14,95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十│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1,834│ 15,092│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一│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二│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三│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四│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五│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六│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303,620│ 15,181│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七│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85,760│ 14,28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八│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85,760│ 14,28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七九│91年6月 │新中央股份有│德古曼企業有│NA00000000│ 285,760│ 14,288│
│ │ │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八十│91年7月 │忠安科技股份│德古曼企業有│NZ00000000│ 555,000│ 27,750│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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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91年7月 │忠安科技股份│德古曼企業有│NZ00000000│ 720,000│ 36,000│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八二│91年7月 │忠安科技股份│德古曼企業有│NZ00000000│ 206,000│ 10,300│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八三│91年8月 │艾妮婚紗企業│德古曼企業有│NZ00000000│ 190,000│ 9,500│
│ │ │社 │限公司 │ │ │ │
├──┼────┼──────┼──────┼─────┼──────┼─────┤
│八四│91年8月 │艾妮婚紗企業│德古曼企業有│NZ00000000│ 55,000│ 2,750│
│ │ │行 │限公司 │ │ │ │
├──┼────┼──────┼──────┼─────┼──────┼─────┤
│八五│91年9月 │艾妮婚紗企業│德古曼企業有│PY00000000│ 5,196│ 260│
│ │ │行 │限公司 │ │ │ │
├──┼────┼──────┼──────┼─────┼──────┼─────┤
│八六│91年9月 │忠安科技股份│德古曼企業有│PY00000000│ 500,000│ 25,000│
│ │ │有限公司 │限公司 │ │ │ │
├──┼────┼──────┼──────┼─────┼──────┼─────┤
│八七│91年9月 │忠安科技股份│德古曼企業有│PY00000000│ 560,000│ 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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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苞朵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樸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威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鈺倉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豪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琪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雄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拓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