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
116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共陸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公然侮辱人,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意圖散布於眾,散布文字而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丙○○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未經「江山田」、「 王山本」及「王偉鴻」等人之同意,即利用其不知情之妹劉 芋秀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裝設在臺中縣豐原市○ ○路六七四號,附掛電話號碼為0000000000號之ADSL網路線 路,撥接連結網際網路後,至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一○○號十二樓,下簡稱雅 虎公司)經營管理之「Yahoo!奇摩」網站會員帳號申請電子 郵件網頁上,分別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輸入如附表一所 示之中文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資訊,而填載電子網頁上 申請書上之中文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欄,用以表示係「江山田 」等人親自向雅虎公司申請帳號之意思,復傳送至雅虎公司 網站伺服器,向雅虎公司申請取得「hi045wc」、「hi046wc 」、「hi047wc」、「hi048wc」、「hi049wc」、「hi050wc 」六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而予以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前揭 被冒名之人士及雅虎公司對於網路及會員資訊管理之正確性 。
二、丙○○因細故對同為「Yahoo!奇摩交友」會員乙○○、甲○ ○心生不滿,明知乙○○、甲○○前曾甚為友好,且甲○○ 於「Yahoo!奇摩交友」始終使用「溫柔的恰貝貝~金瀠子」 之暱稱,且知悉在「Yahoo!奇摩交友」上之發言,係對不特 定會員公開,可經一再轉貼,而流傳於外,竟各基於公然侮 辱及意圖散佈於眾誹謗甲○○之故意,分別以前揭電子郵件 信箱帳號取得之如附表二所示之交友編號,自九十六年十月 起,為下列行為:
(一)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上午,在雅虎奇摩交友版「Gr
ace」(即乙○○)網友之留言版上,明知如附表二 編號一述及乙○○部分之留言事實,非甲○○主動告 知,竟利用「被出賣」(意指甲○○出賣乙○○)及 以諧音表示「偶怎麼費豬道隨素撕機~贛!當然偶素 當素者!」,或於述及之事實後以諧音表明係「恰賊 賊說滴」(詳如附表二編號一所示),供不特定上網 者得以觀覽,而聲稱係甲○○將乙○○攸關撞車、抽 脂、整型及婚姻、交友、小孩之事告知留言者,以此 方式指摘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另於同日上午, 在同上「Grace」網友之留言版上,利用諧音、簡寫 「恰小賊」、「恰」之方式,表示要甲○○「叫偶林 老杯」、「也口叫偶ㄚ罵」(稱呼留言者父親、祖母 之意),而以此粗鄙言語,減損甲○○之人格,公然 侮辱甲○○。
(二)以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交友編號,使用諧音暱稱「 說謊的女人恰杯杯」,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一日,在其 設立之網路日記內及「Grace」網友之留言版,以如 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之粗鄙言語,公然辱罵甲○○「人 稱恰見貨」、「花疵」、「嘴巴大心機重連洞洞也大 」、「八婆」等語(詳如附表二編號二所示),供不 特定人得以閱覽,詆毀甲○○之人格。另以「說謊的 女人恰杯杯」之暱稱,在「Grace」網友之留言版上 ,敘及有將乙○○關於車子、交友、投資療養院之事 告知他人,且表明若留言之「恰杯杯」說謊,會被火 車撞死,而聲稱即係甲○○在網路上洩漏乙○○之私 事,而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且於 同日下午,隨即在甲○○之雅虎奇摩網路交友禮物櫃 留言「靠~丸泥又怎樣」之不雅文句,使不特定人得 以觀看,而公然辱罵甲○○。
(三)以如附表二編號三所示之交友編號,使用暱稱「金牌 小泌炭~恰北北」,於九十六年十月九日,在設立之 網路日記內,明知其留言所述之事實與甲○○無涉, 竟以諧音表示所述之「去中壢郵局領﹩是恰賊賊當司 機」等事實係「恰賊賊說」,意指係甲○○告知,供 不特定上網者觀覽,而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甲○○ 名譽之事。另於同月十三日上午,竟在甲○○之雅虎 奇摩網路交友禮物櫃內,留言「午餐甲~賽囉」之粗 鄙言詞,公然辱罵甲○○,使不特定人得以觀看,足 以詆毀甲○○之人格。
(四)以如附表二編號四所示之交友編號,使用暱稱「不要
臉的見B」,在其網路自我介紹內,明知其留言中敘 及之事實與甲○○無涉,竟以諧音表示其述及之事實 係「洽杯杯說」,意即係甲○○告知,供不特定上網 者觀覽,以此方式指摘足以毀損甲○○名譽之事,致 甲○○名譽受損。
(五)以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交友編號,使用暱稱「遲祭 之恥」(指乙○○),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三日,在設 立之網路日記內,利用諧音,於提及「恰北北素ㄇ」 時,以如附表二編號五所示之粗鄙言詞公然辱罵甲○ ○。
三、案經甲○○訴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本院認定事實所引用之下列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 證據、物證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 得。又被告、檢察官於本院審判期日中對本院所提示之被告 以外之人審判外之供述,包括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證據, 就證據能力均未表示爭執,而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 明異議,經核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 ,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 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 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規定,均有證 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訊之被告丙○○於本院審理時,對於有如事實一所示,未經 他人同意,即冒用他人名義及身分證字號,填載電子網頁上 申請書,申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之事實不爭執,且有附卷之 IP查詢資料、前述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查詢結果、法務部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可稽,而可認定。被告雖否認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之罪,辯稱:我有錯也是無心之錯,雅虎公司 係規定一身分證字號只可取得一電子信箱帳號,我才用奇摩 網站上可尋得之身分證字號製造器取得身分證,我一時貪玩 ,如果我有疏失,我願意承擔責任云云。然查: (一)被告明知向雅虎公司申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必先填 載電子網頁上之申請書,且申請書中之中文姓名欄及 身分證字號為必填載事項,堪認被告主觀上,對於此 係雅虎公司過濾及管理申請電子郵件信箱帳號會員之 重要手段知之甚詳,否則,雅虎公司即毋庸勞費申請 人逐一填載個人資訊,一旦申請逕予電子郵件帳戶即 可。被告本應據實填載申請書,卻因有意申請多個電
子信箱帳戶及隱藏身分,未經同意而冒用他人之姓名 及身分證字號申請前揭電子郵件信箱帳戶供己使用, 所為非但影響雅虎公司對於網路、會員資訊管理之正 確性,且對被冒用姓名身分證字號之他人而言,無異 遭剝奪究否使用網路及電子信箱帳戶及交友編號之決 定權,已導致被冒用者之權益受損。被告竟辯稱係無 心之過云云,顯然無可採。
(二)被告固辯稱:身分證字號係依據奇摩網站上之身分證 字號製造器取得云云,惟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 人之身分證字號填載申請電子信箱帳號,勢必影響真 正身分證字號人之權利義務,至於身分證字號來源為 何,究為拼湊而得,或是網路上身分證字號製造器產 生,均對被告涉犯之罪責無影響;又網路世界無遠弗 屆,搜尋引擎之發展迅速,大大擴展使用者接觸各類 資訊可能性,然使用之網路資源適法與否,仍應由行 為人負責,無法以網站應對行為人使用之網路連結資 源為合法負過濾保證之責,而推諉責任。被告徒以奇 摩網站可連結至身分證字號製造器一事,遽論奇摩網 站應已同意會員以虛構之他人身分證字號申請電子信 箱帳號、交友編號云云,顯屬無稽。此外,復有前述 「江山田」、「王山本」、「王偉鴻」之法務部戶役 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按。據上,被告於此所為卸責 之詞,已無足採。
二、另訊據被告固不否認有於網路上,利用如附表一所示之帳號 ,在網路上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暱稱及內容之事實,然矢口 否認有何公然侮辱或誹謗告訴人甲○○之犯嫌,辯稱:我係 對證人乙○○不滿,才侮辱證人乙○○,暱稱「恰貝貝」、 「恰北北」、「恰」非指告訴人甲○○,若從交友編號個人 資訊之內容、年籍及工作性質觀察,即可瞭解我均係指證人 乙○○,而證人乙○○曾對我提起告訴,現雙方已和解,證 人乙○○不追究。禮物櫃只有我和告訴人甲○○可以看到, 我承認我曾罵過告訴人甲○○,但不是於十月時,那時我係 罵證人張世嫻;「恰貝貝(賊賊)」到底是誰?這係虛擬人 物,不是指告訴人甲○○,我到法院,才知道告訴人叫甲○ ○,本件係告訴人甲○○自己對號入座;告訴人甲○○說她 打電話只有說不要在網路上面罵她,那為何會說兩個小時電 話,我不知道她為何要打電話給我,我覺得她設圈套害我云 云。
三、經查:
(一)被告冒用如附表一所示之他人名義,申請電子信箱帳
號,進而取得如附表二所示之各項交友編號,而在各 心情日記及留言版上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式留言之事 實,已為被告不爭執,且有奇摩交友編號對照表、如 附表二所示之雅虎奇摩交友網頁內容在卷可稽,而可 認定。被告雖辯稱:禮物櫃只有我和告訴人可以看到 云云,然已為告訴人甲○○否認,證稱:當天送禮物 之人均可看到等語(見本院卷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審 判筆錄),由卷存之告訴人甲○○禮物櫃列印二紙觀 之,被告使用之數交友編號,乃冒用不同電子信箱帳 號申請,但得於同一網頁見到不同交友編號在告訴人 甲○○禮物櫃留言之內容,堪認在禮物櫃上之留言仍 屬公開之狀態,尚非如被告辯稱係除被告與告訴人甲 ○○外之不特定會員均無法一窺究竟之狀態。
(二)又告訴人甲○○與證人乙○○,均同為「Yahoo!奇摩 交友」會員,與使用「千尋」為暱稱之被告在網路上 互為認識,證人乙○○以「Grace」為暱稱、告訴人 甲○○則以「溫柔的恰貝貝~金瀠子」為暱稱,且被 告當時認識之網友中,除告訴人甲○○外,已無他人 係使用類似「溫柔的恰貝貝」之暱稱等情,除經被告 供承在卷外,亦經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 身分具結證述及證人乙○○證述在卷(見本院卷九十 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八月十三日審判筆錄)。
(三)被告雖一再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留言,均未影射 告訴人甲○○,所謂之「恰賊賊」、「恰小賊」、「 恰」、「說謊的女人恰杯杯」、「洽杯杯」、「恰北 北」均係虛擬人物,非指告訴人甲○○云云。然而, 網路暱稱雖係由網路使用者自由取名,然仍非全然不 得特定,況本件告訴人甲○○在網路上始終使用「溫 柔的恰貝貝」暱稱,對於被告與證人乙○○而言,「 溫柔的恰貝貝」此一暱稱,在無其他與之熟悉網友使 用類似暱稱之情形下,自然可得聯想即為告訴人甲○ ○。再者,被告數度於留言中將證人乙○○之私事公 告,聲稱為「恰賊賊」、「說謊的女人恰杯杯」、「 洽杯杯」告知或在網路上發表,其中內容涉及證人乙 ○○與告訴人甲○○前因交情甚篤而知悉之私人領域 資訊及共同外出之情節,業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我認識用「恰貝貝」為暱稱的,只有告訴人 甲○○一人。我自己從來沒有使用過「恰賊賊」、「 恰北北」之類之暱稱。我對告訴人甲○○有無在網路 上看到被告留言後打電話向我解釋說不是她說有幾次
,並沒有印象,因為我根本不相信告訴人甲○○會跟 被告說什麼,若有打電話跟我解釋可能係一、兩次。 我與告訴人甲○○確有一起開車去中壢,找我朋友拿 一封信,但不是被告說的去郵局領錢,我與告訴人甲 ○○要去小人國附近看一個安養院(療養院),當次 係告訴人甲○○開車等語(見本院卷九十七年七月二 十三日審判筆錄),佐以由附表二所示之留言或心情 日記,均提及有人被「恰賊賊」、「說謊的女人恰杯 杯」出賣還不知道之情事以觀,亦與被告影射告訴人 甲○○告知攸關證人乙○○私事之情相互吻合,是以 ,由被告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內容,應可認定被告數 度提及之「恰賊賊」、「恰小賊」、「恰」、「說謊 的女人恰杯杯」、「恰(洽)杯杯」、「恰北北」等 ,均係指使用相類暱稱之告訴人甲○○無疑。被告辯 稱:我係模仿網友,網路上均用諧音云云,毫無可採 。告訴人甲○○指稱:網路上使用「溫柔的恰貝貝」 之暱稱之人只有我,我係從被告網路上留言內容之前 後對話,知道被告係在罵我等語,堪以採認。
(四)被告雖以證人乙○○之證述,辯稱:如附表二所示之 多則留言,均係妨害證人乙○○之名譽,告訴人甲○ ○對號入座,告訴人甲○○係蓄意執證人乙○○已不 追究之網路留言對我誣陷云云。惟被告於公然侮辱、 誹謗證人乙○○之過程中,既已提及或表明係告訴人 甲○○指摘之情,適足以使無意以此誹謗或侮辱證人 乙○○之告訴人甲○○名譽受損,遭誤認出賣證人乙 ○○,或隨便誇大、編造證人乙○○之私事,此已足 以毀損告訴人甲○○之名譽,故告訴人甲○○亦為被 告如附表二所示留言之被害人,而得據以提出告訴, 應無疑義。被告忽略上情,逕以如附表二所示之網路 留言主要係罵證人乙○○,告訴人甲○○無權對之提 出告訴,顯然誤會。被告又以:前揭留言敘及之證人 乙○○私事,均係告訴人甲○○來電主動告知置辯, 且提出受話明細一紙為憑。然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 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規定明確。 被告於網路上揭露攸關證人乙○○之個人隱私及獲悉 前揭情事之來源,均屬涉及他人私德之私領域事項, 難認有何與公共利益具關連性。姑不論告訴人甲○○ 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我肯定我與被告在電話中,係我 請他罵證人乙○○,不要罵到我這來,被告大概只有
問我過證人乙○○男友之事,證人乙○○會在網頁或 日記上寫下她自己之事等語(見本院卷九十七年八月 十三日審判筆錄),縱然被告能證明告訴人甲○○確 有告知其關於證人乙○○私事一情為真,然揆之上揭 規定,因顯然與公益無涉,亦難執為不罰之事由。 (五)末以,本件被告為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語,經核亦不具 備刑法第三百十一條以善意發表言論之免責事實。從 而,被告明知刊載在網路上如附表二所示之言詞,足 以毀損告訴人甲○○之名譽,且為不實之詆毀及謾罵 ,足減損告訴人甲○○人格價值,卻執意將之刊登在 網路上,使不特定之人可以觀賞,自屬公然侮辱及以 散佈文字而誹謗犯行。
四、綜上,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公然 侮辱、加重誹謗之犯行,均堪以認定,自應依法論科。五、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 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以文書論; 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 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 ,亦同;另電磁紀錄係指以電子、磁性或其他無法以 人之知覺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之紀錄,而供電腦處 理之用者,刑法第二百二十條定有明文。被告冒用他 人名義及身分證字號,偽造前揭內容之電子郵件所製 作之電磁紀錄,足以表示真正名義人出具該等文書用 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以文書論之 文書。
(二)然按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 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製作名義人之利益,故所偽 造之文書,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其罪即應成 立,「不問實際上有無製作名義人其人,縱令製作文 書名義人係屬架空虛造,亦無妨於本罪之成立」(最 高法院三十一年度上字第一五○五號判決意旨可供參 照)。被告行為已足損害於遭冒名之人及雅虎公司對 網路管理之正確性,不論有無被冒名之人真實存在, 均無礙於被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之構成,且此為最 高法院之一貫見解(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七 六五號、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四一○號、九十四年 度臺上字第三一○二號、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二二二 六號、九十一年度臺上字第一五○七號、九十年度臺 上字第二九三四號判決意旨可觀)。核被告於事實一
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 、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
(三)又按刑法第三百十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 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 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 屬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是以, 核被告於事實二所為,係分別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 一項、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罪(各次內容之罪名詳如 附表二所示)。
(四)被告前述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行,各係基於單一 之決意接續進行,時間緊接、被害人為告訴人甲○○ ,犯罪損害之法益各屬同一,在各類犯罪完畢以前, 其各個舉動縱令已與該罪之構成要件相符,但被告在 主觀上,各個舉動不過為其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在刑 法評價上,亦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應屬接續 犯。又如附表二備註所示起訴書漏列部分之事實,雖 未經起訴書論列,然與公訴人原起訴之事實,為同一 事實(轉貼相同內容)或為接續犯之實質一罪關係, 而為本院審究之範圍,附此敘明。
(五)被告上揭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均為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同時冒用 他人姓名、身分證編號之一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 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而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 示之六次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共六罪),以及 所犯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二罪間,俱犯意個別、行為 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六)爰審酌被告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按,其素行尚可,僅因網路上之細故私怨,即 對告訴人甲○○心生怨懟,竟冒用如附表一所示他人 名義、擅自鍵入他人中文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申設眾 多電子郵件帳號後,利用網路無遠弗界、快速流通且 易於隱匿身分之特性,在網路上刊登、散發如附表二 所示之文字,惡意妨害告訴人甲○○之名譽,其犯罪 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損害,又迄未能與告訴 人甲○○達成民事上和解,賠償告訴人甲○○之損害 ,暨被告犯後雖承認有冒用他人名義、身分證字號申 請電子郵件帳號、進而以帳號申請不同交友編號供己 使用,及刊登如附表二所示之文字之事實,卻一再飾 詞辯解,表示冒用他人名義申請帳號係無心之過;如 附表二所示之言詞係詆毀證人乙○○,非針對告訴人
甲○○云云,難認其已有悔意、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 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均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戒。
(七)而被告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犯行,均係在九十六年 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為,且經本院宣告有期徒刑一年 六月以下之刑,尚無同條例第三條規定不予減刑之情 形,合於減刑之條件,各應依同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 三款、第七條規定,對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部分減 其刑期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 規定,於減刑後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十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六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吳俊龍
法 官 徐千惠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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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申請電子郵│輸入之中文│輸入之身分│申請│備註 │
│ │件信箱帳號│姓名 │證字號 │之帳│(輸入之│
│ │時間(民國│ │(號) │號名│中文姓名│
│ │) │ │ │稱 │及身分證│
│ │ │ │ │ │字號均非│
│ │ │ │ │ │屬同一人│
│ │ │ │ │ │) │
├───┼─────┼─────┼─────┼──┼────┤
│一 │95年11月17│江山田 │Z000000000│hi04│為他人真│
│ │日1時4分9 │ │ │8wc │實姓名 │
│ │秒 │ │ │ │ │
├───┼─────┼─────┼─────┼──┼────┤
│二 │95年11月17│王山本 │Z000000000│hi04│為他人真│
│ │日1時4分8 │ │ │9wc │實姓名 │
│ │秒 │ │ │ │ │
├───┼─────┼─────┼─────┼──┼────┤
│三 │95年11月17│吳一哥 │Z000000000│hi05│為案外人│
│ │日1時4分8 │ │ │0wc │王偉鴻真│
│ │秒 │ │ │ │實身分證│
│ │ │ │ │ │字號 │
├───┼─────┼─────┼─────┼──┼────┤
│四 │95年11月17│朱山本 │Z000000000│hi04│ │
│ │日1時4分19│ │ │5wc │ │
│ │秒 │ │ │ │ │
│ │ │ │ │ │ │
├───┼─────┼─────┼─────┼──┼────┤
│五 │95年11月17│朱一哥 │Z000000000│hi04│ │
│ │日1時4分16│ │ │6wc │ │
│ │秒 │ │ │ │ │
├───┼─────┼─────┼─────┼──┼────┤
│六 │95年11月17│江一哥 │Z000000000│hi04│ │
│ │日1時4分15│ │ │7wc │ │
│ │秒 │ │ │ │ │
└───┴─────┴─────┴─────┴──┴────┘
附表二:
┌─┬──┬───┬────┬────┬─────────────┬───┬───┬───┐
│編│交友│暱稱 │刊登時間│刊登處 │內容 │96年度│觸犯法│備註 │
│號│編號│ │ │ │(以諧音及別字方式表示) │他字第│條 │ │
│ ├──┤ │ │ │ │9872號│ │ │
│ │附卷│ │ │ │ │偵查卷│ │ │
│ │處 │ │ │ │ │附卷處│ │ │
├─┼──┼───┼────┼────┼─────────────┼───┼───┼───┤
│一│M355│『真是│96年10月│雅虎奇摩│「me真智帳『被出賣』還部豬│第34頁│刑法第│ │
│ │5595│智障被│12日上午│交友版「│道真素腦殘到家. 車子被撞毀│ │第310 │ │
│ │ │耍著玩│8時2分56│Grace」 │囉偶拿賠償金去抽脂又關你悶│ │條第2 │ │
│ ├──┤』 │秒 │網友之留│鳥素~靠. 『偶怎麼費豬道隨│ │項 │ │
│ │96年│ │ │言版 │素撕雞~贛!當然偶素當素者│ │ │ │
│ │度他│ │ │ │!』靠北喔這種智障問題小鞋│ │ │ │
│ │字第│ │ │ │生也看出奶~要聽鹿陰道帶嗎│ │ │ │
│ │9872│ │ │ │?偶發4吻屎ㄉ」 │ │ │ │
│ │號偵│ │ │ │ │ │ │ │
│ │查卷│ ├────┤ ├─────────────┼───┼───┤ │
│ │第12│ │96年10月│ │「要偶電話還部簡單. 偶幹嘛│第35頁│刑法第│ │
│ │至13│ │12日8時9│ │跟你們說~靠夭等下犯法怎麼│ │310條 │ │
│ │號 │ │分58秒 │ │辦. 有迷有當素者最青楚. 有│ │第2項 │ │
│ │ │ │ │ │那麼巧ㄇ?說用猜滴怎麼都猜│ │ │ │
│ │ │ │ │ │那麼準呀. 有正聚滴呀~~~│ │ │ │
│ │ │ │ │ │只有小白吃費上偶滴當. 跟尼│ │ │ │
│ │ │ │ │ │們說本鮮菇小g迷結過葷啦‧ │ │ │ │
│ │ │ │ │ │‧‧『恰賊賊說滴』」 │ │ │ │
│ │ │ ├────┤ ├─────────────┼───┼───┤ │
│ │ │ │96年10月│ │「偶當然部素用0982滴電話. │第36頁│刑法第│ │
│ │ │ │12日上午│ │蛋素~偶無言滴小牛素用那ㄍ│ │310條 │ │
│ │ │ │8時16分5│ │滴. 燈祭輪當然素偶ㄟ. 偶又│ │第2項 │ │
│ │ │ │1秒 │ │豬道囉. 也素『恰賊賊說滴』│ │ │ │
│ │ │ │ │ │.幹嘛嚇到皮皮挫.輪幹嘛靠夭│ │ │ │
│ │ │ │ │ │啦~偶害怕」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年10月│ │「看抹ㄟ. 轉貼網友. 有輪懂│第41頁│刑法第│ │
│ │ │『Andy│12日11時│ │滴花請釋明. 普~力~撕. 挖│ │310條 │ │
│ │ │Ac Ac │0分12秒 │ │~賽. 楊小訟!原奶如鼠~拿│ │第2項 │ │
│ │ │』 │ │ │小小骸滴素喔. 『恰賊賊說滴│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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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rac│96年10月│ │「偶部相信.抽汁滴素+車子壯│第43頁│刑法第│ │
│ │ │e+Ac │12日11時│ │壯滴素. 怎費被輪豬道ㄋ不信│ │310條 │ │
│ │ │』 │8分2秒 │ │不信~~他又鼻素神怎口能答│ │第2項 │ │
│ │ │ │ │ │案就素)))))『恰賊賊說│ │ │ │
│ │ │ │ │ │滴』:)>-」 │ │ │ │
│ │ │ ├────┤ ├─────────────┼───┼───┤ │
│ │ │ │96年10月│ │「腰瘦骨喔~腌部叫山地人. │第45頁│刑法第│ │
│ │ │ │12日上午│ │要豬道偶素隨嗎?念一翅))│ │309條 │ │
│ │ │ │11時25分│ │)))大生點『叫偶林老杯』│ │第1項 │ │
│ │ │ │10 秒 │ │恰小賊可叫ㄍ500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年10月│ │「忘囉跟大家說『也口叫偶''│第46頁│ │ │
│ │ │ │12日11時│ │ㄚ罵''』乖~給杯糖水順便給│ │ │ │
│ │ │ │30分14秒│ │恰漱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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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ndy│96年10月│Andy Ac │「被出賣還部豬道真素腦殘到│第15頁│刑法第│ │
│ │ │Ac Ac │11日 │Acru交友│家車子被撞毀囉偶拿賠償金去│ │310條 │ │
│ │ │』 │ │檔案>心│抽脂又關你悶鳥素~靠偶怎麼│ │第2項 │ │
│ │ │ │ │情日記 │費豬道隨素撕雞~贛!當然偶│ │ │ │
│ │ │ │ │ │素當素者!靠北喔這種智障問│ │ │ │
│ │ │ │ │ │題小鞋生也看出奶~要聽鹿陰│ │ │ │
│ │ │ │ │ │道帶嗎?偶發4吻屎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6年10月│Andy Ac │「要偶電話還部簡單偶幹嘛跟│ │刑法第│ │
│ │ │ │12日 │Acru交友│你們說~靠夭等下犯法怎麼辦│ │310條 │ │
│ │ │ │ │檔案>心│有迷有當素者最青楚有那麼巧│ │第2項 │ │
│ │ │ │ │情日記 │ㄇ?說用猜滴怎麼都猜那麼準│ │ │ │
│ │ │ │ │ │呀有正聚滴呀~~~只有小白│ │ │ │
│ │ │ │ │ │吃費上偶滴當跟尼們說本鮮菇│ │ │ │
│ │ │ │ │ │小g迷結過葷啦‧‧‧『恰賊 │ │ │ │
│ │ │ │ │ │賊說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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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M355│『說謊│96年10月│說謊的女│「『⒈人稱恰見貨就素本掀菇│第18頁│刑法第│ │
│ │5596│的女人│11日 │人恰杯杯│⒉偶素ㄍ花疵⒊偶ㄉ專藏倒貼│ │309條 │ │
│ ├──┤恰杯杯│ │交友檔案│男輪⒋嘴巴大心機重連洞洞也│ │第1項 │ │
│ │同上│』 │ │>心情日│大~~~~只有那北七會相信│ │ │ │
│ │卷第│ │ │記 │偶…被賣囉都還部豬道』」 │ │ │ │
│ │17頁│ ├────┼────┼─────────────┼───┼───┼───┤
│ │ │ │96年10月│雅虎奇摩│「偶說滴~~~~~~~~車│第30至│刑法第│起訴書│
│ │ │ │11日下午│交友版「│子換油汁滴廢用喔…猜一猜~│33頁 │310條 │漏載此│
│ │ │ │6時32分 │Grace」 │猜一猜!偶還真金不怕火練ㄟ│ │第2項 │部分事│
│ │ │ │33秒 │網友之留│夭獸骨喔」 │ │ │實 │
│ │ │ │ │言版 │ │ │ │ │
│ │ │ ├────┤ ├─────────────┤ │ │ │
│ │ │ │96年10月│ │「偶說滴更多喔. 葛大和被打│ │ │ │
│ │ │ │11日下午│ │. 投汁療癢怨. 還有隨跟保馬│ │ │ │
│ │ │ │6時35分 │ │ 滴素呀. 給小牛請電法用 │ │ │ │
│ │ │ │32秒 │ │ ------------更多! 」 │ │ │ │
│ │ │ ├────┤ ├─────────────┤ │ │ │
│ │ │ │96年10月│ │「真奇怪領信見滴素只有當素│ │ │ │
│ │ │ │11日下午│ │者豬道偶也豬道耶…那安捏我│ │ │ │
│ │ │ │6時38分 │ │勒~真金不怕火煉靠」 │ │ │ │
│ │ │ ├────┤ ├─────────────┤ │ │ │
│ │ │ │96年10月│ │「電話素偶說滴~偶說謊滴話│ │ │ │
│ │ │ │11日下午│ │~『偶恰杯杯』被火車撞屎. │ │ │ │
│ │ │ │6時40分 │ │也是素甲~賽啦」 │ │ │ │
│ │ │ │58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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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6年10月│ │「怪怪偶有個英文名字中文大│第30至│刑法第│ │
│ │ │ │11日下午│ │聲念))))))))))八│33頁 │309條 │ │
│ │ │ │6時42分 │ │婆」 │ │第1項 │ │
│ │ │ │31秒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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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6年10月│甲○○之│「靠~丸泥又怎樣」 │第10頁│刑法第│ │
│ │ │ │11日下午│雅虎奇摩│ │ │309條 │ │
│ │ │ │6時27分2│網路交友│ │ │第1項 │ │
│ │ │ │6秒 │禮物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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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96年10月│推薦名單│「『⒈人稱恰見貨就素本掀菇│第16頁│刑法第│起訴書│
│ │ │ │11日下午│通知書 │⒉偶素ㄍ花疵⒊偶ㄉ專藏倒貼│ │309條 │未載此│
│ │ │ │6時44分 │ │男輪⒋嘴巴大心機重連洞洞也│ │第1項 │部分事│
│ │ │ │16秒 │ │大』」 │ │ │實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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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M355│『金牌│96年10月│金牌小泌│「哈囉金牌小秘探又來了突然│第20頁│刑法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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