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國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0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黃壽燕
法官 黃仁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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