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88號
KSHM,91,交附民,88,2002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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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八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國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上訴字第一0二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
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正雄
                    法官 黃壽燕
  法官 黃仁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呂明燕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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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