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6年度,99號
TPDM,96,重訴,99,200808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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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重訴字第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杜英達律師
      范翔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
偵緝字第1096號)及追加起訴(97年度蒞追字第10號),以及移
送辦案審理(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2417 號、
95年度偵字第19807 號、95年度偵緝字第1261號、95年度偵緝字
第1263號、95年度偵緝字第1265號、95年度偵緝字第1266號、95
年度偵緝字第1298號、95年度偵緝字第1381號、95年度偵緝字第
1533號、95年度偵緝字第1533號、95年度偵緝字第1659號、95年
度偵緝字第1660號、95年度偵緝字第1658號),嗣被告於準備程
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署押沒收之;又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署押沒收之。
事 實
一、丙○○專營使用人頭及經營多間酒店,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而 為下列行為:
丙○○係位在臺北市中山區○○○路575號11樓及11樓之1「 白金時代有限公司」(下稱白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同時 以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下簡稱扣繳憑單)為 其附隨業務,乃從事業務之人,基於前述行使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楊月蓉於民國82年間,並未在白金 公司任職而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竟於82年間在白金公司, 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填製其業務上應作成之扣繳 憑單,虛偽登載虛列楊月蓉於82年度1至8月薪資所得新臺幣 (下同)17萬5,000 元,並提出不實之扣繳憑單向財政部臺 北市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楊月蓉。 ㈡丙○○係位在臺北市○○○路○段5號1 樓「艾菲而有限公司



」(下稱艾菲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乙○○(業經不 起訴處分確定)並未同意成為艾菲而公司之負責人,竟藉乙 ○○前來其擔任董事長之聯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展 公司)應徵司機之機會,取得乙○○之身分證及印章後,基 於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交 代聯展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持乙○○置於聯展公司之印章 ,虛構乙○○為艾菲而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於83年06月06 日盜蓋前開印章於艾菲而公司公司章程、艾菲而公司股東同 意書及委託會計師辦理簽證之委託書上之「乙○○」印文各 一枚,盜蓋前開印章於資產負債表上之「乙○○」印文三枚 、於83年06月21盜蓋前開印章於艾菲而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上「乙○○」印文一枚、於83年06月23日盜蓋前開印章於領 取經濟部公司執照及盜蓋前開印章於艾菲而公司設立登記申 請書上之「乙○○」印文一枚等文件上,而偽造該等私文書 ,繼而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及乙○○之身分證影本向臺北市 政府建設局(現改制為臺北市政府商業處)申請艾菲而公司 設立登記手續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公司 設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案卷內,據以核發 公司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 司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嗣於83年間申報艾菲而公司及白 金時代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明知甲○○並未在艾菲而公 司及白金時代公司工作,且未給付任何薪資或報酬,竟承前 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於83年間在艾菲而 公司及白金時代公司,填製其業務上應作成之扣繳憑單,利 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虛偽登載甲○○於83年度分別於 艾菲而公司及白金時代公司所得19萬9,500元及19萬1,800元 ,並提出該登載不實之扣繳憑單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報稅 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甲○○,嗣經甲○○收到83年度綜合 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後,始知上情。
丙○○係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206號2樓及高雄市 ○○路○段289之3號8樓「凱撒名宮有限公司」(下稱凱撒公 司)及「貴客臨門視聽歌唱」(下稱貴客臨門)之實際負責 人,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 ,明知其兄黃位忠並無共同設立凱撒公司並成為股東之意思 ,竟交代凱撒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持其兄黃位忠之印章, 虛構黃位忠願任為凱撒公司之股東之事實,於82年10月26日 盜蓋前開印章於凱撒公司公司章程上之「黃位忠」印文一枚 ,於83年10月11日盜蓋前開印章於凱撒公司股東同意書上之 「黃位忠」印文一枚,而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持該等偽造 之私文書及黃位忠之身分證影本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凱



撒公司設立登記手續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 之公司設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案卷內,足 以生損害於黃位忠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設立登記管 理之正確性。又於87年、88年間,申報凱撒公司及貴客臨門 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明知黃位忠並未在凱撒公司及貴客臨門 工作,且未給付任何薪資或報酬,竟承前開行使業務上登載 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於87、88年間在凱撒公司及貴客臨門 公司,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填製其業務上應作成 之扣繳憑單,虛偽登載黃位忠於87年度分別於凱撒公司及貴 客臨門所得64萬8,556元及94萬4,464元,以及於88年度分別 於凱撒公司及貴客臨門所得103萬4,640元及259萬6,483元( 併辦意旨書誤載為共340萬3,705元),並提出該等登載不實 之扣繳憑單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 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黃位忠。 ㈣丙○○係貴客臨門之實際負責人,承前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 書之概括犯意,明知安雅群於87年間,僅在貴客臨門工作一 個月,並取得薪資1萬5,000元,竟於87年間在貴客臨門,利 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填製其業務上應作成之扣繳憑 單,虛偽登載安雅群87年度薪資所得3萬2,000元,浮列1萬7 ,000元,並提出不實之扣繳憑單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報稅 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安雅群
丙○○係設於高雄市新興區○○○路188號14樓之1獨領風騷 有限公司(下稱獨領風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柯增田陳景安(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未同意成為獨領風騷公 司之負責人、股東,竟藉柯增田陳景安為其所雇用之員工 之機會,取得柯增田陳景安之身分證及印章後,承前開行 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交代獨 領風騷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持柯增田置於獨領風騷公司之 印章,虛構柯增田陳景安分別成為獨領風騷公司之負責人 、股東之事實,於85年09月23日盜蓋前開印章於獨領風騷公 司公司章程上「柯增田」、「陳景安」印文各一枚,資產負 債表之「柯增田」印文三枚,於85年09月24日盜蓋前開印章 於委託會計師辦理簽證之委託書上之「柯增田」印文各一枚 等文件上,而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及 柯增田陳景安之身分證影本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獨領 風騷公司設立登記手續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 實之公司設立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案卷內, 據以核發公司執照,足以生損害於柯增田陳景安及高雄市 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又承前開概括 犯意,先後於85年11月04日盜蓋陳景安柯增田印章於獨領



風騷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之股東欄位上「陳景安 」、「柯增田」印文各一枚,而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持該 等偽造之私文書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獨領風騷公司變更 登記手續而行使之;於86年09月24日盜蓋許誌忠柯增田印 章於獨領風騷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之股東欄位上 「許誌忠」、「柯增田」印文各一枚,而偽造該等私文書, 繼而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獨領風騷 公司變更登記手續而行使之;於87年04月10日盜蓋王志誠、 柯增田印章於獨領風騷公司修改公司章程、股東同意書之股 東欄位上「王志誠」、「柯增田」印文各一枚,而偽造該等 私文書,繼而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 獨領風騷公司變更登記手續而行使之,均使不知情之公務員 將該不實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 記案卷內,據以核發公司執照,足以生損害於陳景安、柯增 田、許誌忠、王志誠及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變更登記 管理之正確性。
丙○○係位在高雄市前金區○○○路87號5 樓「豔后鑽石視 聽歌唱」(下稱豔后鑽石)獨資商號之出資人及實際負責人 ,明知郭慶桐、朱豐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未同意成 為豔后鑽石之負責人,竟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利用郭慶桐、朱豐其為其所雇用 之員工而取得其印章等之機會,使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已成年員工,虛構郭慶桐成為豔后鑽石負責人之事實 ,於87年06月15日盜蓋郭慶桐印章於營利事業設立申請書上 「郭慶桐」印文一枚等而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持該等偽造 之私文書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豔后鑽石設立登記手續而 行使之,而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負責人事項登載於 職務上所掌管之獨資行號登記案卷內,足以生損害於郭慶桐 及高雄市政府對於獨資行號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復承前 開概括犯意,使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已成年員工 ,虛構朱豐其成為豔后鑽石負責人之事實,於88年4月7日盜 蓋朱豐其印章於變更登記申請書上「朱豐其」印文一枚等而 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向高雄市政府建 設局申請豔后鑽石商業負責人變更登記手續而行使之,而使 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負責人變更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 掌管之獨資行號登記案卷內,足以生損害於朱豐其及高雄市 政府對於獨資行號變更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復承前行使業務 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於88年間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 計人員,填製其業務上應作成之扣繳憑單,虛偽登載於88年 度王坤助自豔后鑽石領得24萬元薪資、謝梅月(即謝沄瑾



自豔后鑽石領得6萬元薪資、傅美琦自豔后鑽石領得16萬5千 元薪資、蔡家珍自豔后鑽石領得18萬元薪資、許益彰自豔后 鑽石領得6 萬元薪資、楊惠雯自豔后鑽石領得18萬元薪資, 合計88萬5 千元之不實事項,並據以製作營利事業所得稅結 算申報書後,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鹽埕稽徵所行使,申 報豔后鑽石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豔 后鑽石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22萬1,250 元,足以生損害於 謝梅月許益彰、傅美琦、楊惠文王伸助蔡家珍及稅捐 稽徵機關對賦稅核課之正確性與公平性。
丙○○係址設臺北市○○○路○ 段206號2樓及高雄市新興區 ○○○路188號14樓之1「一代公主有限公司」(以下稱一代 公主公司)及「全世有限公司」(以下稱全公司)之實際 負責人,明知王家麟並未同意成為前開二公司公司之負責人 、股東,竟藉王家麟為其所雇用之員工之機會,取得王家麟 之身分證及印章後,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交代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持王家麟 置於全公司之印章,虛構王家麟成為全公司之股東之事 實,先後於84年8月3日盜蓋前開印章於全公司公司章程上 「王家麟」印文一枚及偽簽其署名一枚而偽造該私文書,及 於85年01月15日盜蓋前開印章於全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上「 王家麟」印文一枚,及於股東同意書上「王家麟」印文一枚 及偽簽其署名一枚而偽造該私文書,繼而分別持該等偽造之 私文書及王家麟之身分證影本向高雄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全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手續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 不實之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 案卷內,足以生損害於王家麟及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 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復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 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虛構王家麟為一代公主公司之負責 人之事實,先後於81年12月20日、82年3月11日、83年2月14 日盜蓋前開印章於一代公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上之「王家麟 」印文各一枚,82年03月11日盜蓋前開印章於一代公主公司 股東同意書上之「王家麟」印文一枚,於81年11月27日、82 年3月12日、82年6月1日、83年2月28日盜蓋前開印章於一代 公主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上之「王家麟」印文各一枚等文件 上,而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分別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及王 家麟之身分證影本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一代公主公司設 立、變更登記手續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 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案卷內 ,據以核發公司執照,足以生損害於王家麟及臺北市政府建 設局對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丙○○係址設臺南市○區○○路2段180號5至7樓「金百利視 廳伴唱」(以下稱金百利)之實際負責人及出資人,明知並 蔡宗霖未同意成為金百利之負責人,竟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 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利用蔡宗霖為其所雇用 之員工而取得其印章等之機會,使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 不詳、已成年員工,虛構蔡宗霖成為金百利負責人之事實, 於85年10月21日盜蓋蔡宗霖印章於營利事業設立申請書上「 蔡宗霖」印文一枚等而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持該等偽造之 私文書向臺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金百利設立登記手續而行使 之,而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負責人事項登載於職務 上所掌管之獨資行號登記案卷內,足以生損害於蔡宗霖及臺 南市政府對於獨資行號設立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復承前行使 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蔡宗霖於85、86年間, 並未在金百利任職並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竟於85、86年間 在金百利,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填製其業務上應 作成之扣繳憑單,虛偽登載虛列蔡宗霖85年度所得12,404萬 6,951元、86年度所得2,572萬9,007 元,並提出不實之扣繳 憑單向財政部臺南市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蔡宗 霖。
丙○○係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號美的界餐廳有限 公司(下稱美的界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承前述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林琇蓉僅在美的界公司 任職,艾菲而公司並未僱用林琇蓉,且未給付任何薪資或報 酬,竟於83年間,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填製其業 務上應作成之扣繳憑單,虛偽登載虛列林琇蓉於83年自艾菲 而公司取得薪資23萬2,835 元,並提出不實之扣繳憑單向財 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楊月蓉。 ㈩丙○○係聯展公司董事長,明知乙○○並非其旗下子公司址 設臺北市中山區○○○路○段7號1 樓波西米亞有限公司(下 稱波西米亞公司)、址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1號2 樓 凱蒂有限公司(下稱凱蒂公司)公司之負責人,竟藉乙○○ 前來其擔任董事長之聯展公司應徵司機之機會,取得乙○○ 之身分證及印章後,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交代聯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持乙○○ 置於聯展公司之印章,虛構乙○○為波西米亞公司之負責人 之事實,於83年6月6日盜蓋前開印章於波西米亞公司公司章 程上「乙○○」印文一枚,於83年07月15日盜蓋前開印章於 波西米亞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上「乙○○」印文一枚,於83年 7月15日、84年2月26日盜蓋前開印章於波西米亞公司股東同 意書上之「乙○○」印文各一枚等文件上,而偽造該等私文



書,繼而分別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及乙○○之身分證影本分 別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手續而行使 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載 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案卷內,據以核發公司執照,足 以生損害於乙○○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設立、變更 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復基於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 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交代聯展公司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持乙 ○○置於聯展公司之印章,虛構乙○○為凱蒂公司之負責人 之事實,於83年06月20日盜蓋前開印章於凱蒂公司修改公司 章程,於83年06月30日、84年02月15日盜蓋前開印章於凱蒂 公司變更登記書之「乙○○」印文各一枚,於84年02月12日 盜蓋前開印章於凱蒂公司股東同意書之「乙○○」印文一枚 等文件上,而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分別持該等偽造之私文 書及乙○○之身分證影本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凱蒂公司 變更登記手續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公司 變更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案卷內,據以核發 公司執照,足以生損害於乙○○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 司變更登記管理之正確性。承前述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之概括犯意,明知乙○○並未在波西米亞公司、艾菲而公司 任職,且未給付任何薪資或報酬,竟於85至87年間,利用不 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填製其業務上應作成之扣繳憑單, 虛偽登載虛列乙○○於85年度自艾菲而公司取得所得8,750 元、87年度取得568,086 元,85年度自波西米亞公司取得所 得1,029,265元、86年度取得2,208,867元(併辦意旨書誤載 共3,809,984 元),並提出不實之扣繳憑單向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乙○○;復承前述行使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何文博於87、88年間並 未在凱撒公司任職,且未給付任何薪資或報酬,竟於87、88 年間,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填製其業務上應作成 之扣繳憑單,虛偽登載虛列何文博於87年度自凱撒公司取得 薪資648,556元、88年度取得1,034,640元(併辦意旨書誤載 共1,568,196 元),並提出不實之扣繳憑單向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何文博
丙○○係白金公司、美的界公司及址設臺北市大安區○○ ○路○段126巷1號2樓浪漫界有限公司(下稱浪漫界公司 )之實際負責人,明知林敬強並未同意成為前開公司之負責 人,竟基於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於民國81年間起至84年間 止,藉林敬強前來其擔任董事長之聯展公司應徵工作之機會 ,取得林敬強之身分證及印章後,交代聯展公司不知情之承 辦人員盜用林敬強置於聯展公司之印章,承前開行使偽造私



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交代聯展不知情之承 辦人員持林敬強置於聯展公司之印章,虛構林敬強為美的 界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於82年06月28日盜蓋前開印章於美 的界公司章程上「林敬強」印文一枚,於83年02月18日盜 蓋前開印章於美的界公司股東同意書上之「林敬強」印文 各一枚等文件上,而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持該等偽造之私 文書及林敬強之身分證影本分別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 司設立、變更登記手續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 實之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案 卷內,據以核發公司執照,足以生損害於林敬強及臺北市政 府建設局對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復承前開 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交代 聯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持林敬強置於聯展公司之印章,虛構 林敬強為浪漫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於82年06月26日盜蓋前 開印章於浪漫界公司章程上「林敬強」印文一枚及盜蓋前 開印章於委託會計師簽證之委託書上「林敬強」印文一枚, 於82年08月30日盜蓋前開印章於浪漫界公司股東同意書上 之「林敬強」印文各一枚,於82年08月30日盜蓋前開印章於 浪漫界修改公司章程上「林敬強」印文一枚等文件上,而 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分別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及林敬強之 身分證影本分別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設立、變更登 記手續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公司設立、 變更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案卷內,據以核發 公司執照,足以生損害於林敬強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 司設立、變更登記管理之正確性。復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交代聯展不知情之承辦人 員持林敬強置於聯展公司之印章,虛構林敬強為白金公司之 負責人之事實,於82年10月20日盜蓋前開印章於白金公司股 東同意書上之「林敬強」印文各一枚,於82年10月29日盜蓋 前開印章於白金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上「林敬強」印文一枚 等文件上,而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及 林敬強之身分證影本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手續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公司變更事項 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案卷內,據以核發公司執照 ,足以生損害於林敬強及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對於公司變更登 記管理之正確性。
丙○○係址設臺北市○○街34之3 號1樓「鑽石佳人歌唱城」 (以下稱鑽石佳人)及址設臺北市○○○路○段5 號1樓「全 中國視聽歌城」之實際負責人及出資人,利用陳甫鴻前往其 所經營之KTV 工作而交付身分證件等之機會,承前開行使偽



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未經陳甫鴻之同 意,使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已成年員工,虛構陳 甫鴻為鑽石佳人、全中國視聽歌城之負責人之事實,於80年 間分別盜蓋陳甫鴻印章於營利事業設立申請書上「陳甫鴻」 印文各一枚等而偽造該等私文書,繼而連續持該等偽造之私 文書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申請鑽石佳人、全中國視聽歌城設 立登記手續而行使之,而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實之負責 人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獨資行號登記案卷內,足以生 損害於陳甫鴻及臺北市政府對於獨資行號設立登記管理之正 確性。復承前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明知陳甫 鴻於84年間(併辦意旨書誤載為80至85年間),並未在鑽石 佳人、全中國視聽歌城任職並取得任何薪資或報酬,竟於84 年間,利用不知情之已成年會計人員,填製其業務上應作成 之扣繳憑單,虛偽登載虛列陳甫鴻84年度自鑽石佳人取得所 得83萬8,914元、自全中國視聽歌城取得所得13萬6,160元, 並提出不實之扣繳憑單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之 ,足生損害於陳甫鴻。
丙○○係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路○ 段76號2、3樓德邦有 限公司(下稱德邦公司)公司之負責人,明知陳甫鴻無意成 為德邦公司之負責人,竟藉陳甫鴻為其所雇用之員工之機會 ,取得陳甫鴻之身分證及印章後,承前開行使偽造私文書、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交代聯展不知情之承辦人員 持陳甫鴻前開印章,虛構陳甫鴻為德邦公司之負責人之事實 ,於83年10月09日盜蓋前開印章於德邦公司修改公司章程上 「陳甫鴻」印文一枚,於83年10月11日盜蓋前開印章於德邦 公司股東同意書上之「陳甫鴻」印文一枚等文件上,而偽造 該等私文書,繼而持該等偽造之私文書向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申請公司變更登記手續而行使之,使不知情之公務員將該不 實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公司登記案卷內, 據以核發公司執照,足以生損害於陳甫鴻及臺北市政府建設 局對於公司變更登記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前揭行使偽造私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使公務員登載 不實及逃漏稅捐等事實,業據被告丙○○於本院準備程序及 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筆錄),復有下列 證據可證,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
㈠證人乙○○、林敬強、甲○○之證述(見臺北地檢署91年度



偵字第919 號卷第16、17、30、31、36、58、59頁),並有 艾菲而公司、獨領風騷公司、全公司、美的界餐廳公司 、波西米亞公司、浪漫界公司、白金時代公司、德邦公司 、一代公主公司及凱蒂公司案卷影本。甲○○83年度綜合所 得稅核定通知書影本、83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稅額繳款書( 臺北地檢署91年度偵字第919號卷第8至11頁)。金百利視聽 伴唱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本院卷第135、136頁)、貴客臨門 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本院卷第143 頁)、貴客臨門視聽歌唱 之歷任負責人登記及變更登記等營利事業登記抄本(本院號 卷第145至150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中南稽徵所97年01 月23日財北國稅中南服字第0970211132號函送鑽石佳人歌唱 及全中國視聽歌城之營業稅稅籍檔、營利事業設立登記資料 卡、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及行 號負責人身分證相關資料(本院第157至170頁)。 ㈡證人朱豐其、蔡家珍王伸助黃位忠許益彰郭慶桐、 楊惠雯之證述(高雄地檢署90年度偵字第23439 號卷第39、 40頁,91年度他字第1831號卷第7、8頁,91年度偵緝字第81 8號卷第9頁,91年度偵字第9533號卷第13頁,91年度他字第 197 號卷第12頁,90年度偵字第9140號卷第20、28頁),並 有許益彰檢舉函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左營稽徵所90年07月 30日財高國稅營所徵字第90005454號函(高雄地檢署90年度 發查字第3247號卷第1至3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0年12 月11日財高國稅法字第0900060959號函及附件:被虛報所得 稅扣繳憑單、豔后鑽石視聽歌唱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書暨相關資料影本、通知函及掛號回執影本、財政部臺 灣省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函影本、營利事業變更登記資料 (高雄地檢署90年度偵字第23439號卷第1至33頁)、豔后鑽 石視聽歌唱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查詢影本、許益彰 88年度所得扣繳憑單、楊琪玉88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 影本、許益彰書寫之申請書影本、許益彰於富邦人壽服務證 明(高雄地檢署91年度他字第1831號卷第9 至13頁)、豔后 鑽石視聽歌唱扣繳義務人朱豐英88年度稅籍資料及88年04月 至06月開具扣繳憑單影本(高雄地檢署91年度他字第1831號 卷第16、17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0年5月2日財高國稅 法字第90021891號函及附件:檢舉書、被虛報所得稅扣繳憑 單、豔后鑽石視聽歌唱8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 相關資料影本、戶籍資料影本、通知函及掛號回執影本(高 雄地檢署90年度偵字第9140號卷第1至14頁)。 ㈢證人李添成王正誠李森池張曼萍、蔡宗霖、翁柏楠、 崔仁俸、黃位忠、王麗娟、王琪香、黃淑卿、陳勳明、林南



安、盧浩貴李信成李堅銅杜進輝、蔡淑芬、苗正平( 法務部臺南市調查站卷一第10至15、20至25、27至29、35至 37、41至44、47至63頁,卷二第85、110、131、208、209、 228、256至258、260、261、272至274 頁,臺南地檢署94年 度偵字第2595號卷第13至15頁),並有王正誠連展事業有 限公司租賃之公證書及契約書影本(法務部臺南市調查站卷 一第1至4頁)、金百利視聽伴唱臺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公 示詳細資料影本(法務部臺南市調查站卷一第16頁)、證人 崔仁俸85年05月至12月及同年1至4月、王麗娟85年5月至6月 及同年7至9月、張曼萍86年09月至12月、王奇香85年1月至4 月、85年5至12月、86年7月至8月及同年9至12月、李森池85 年10月至12月及86年1至8月等所得扣繳憑單影本(法務部臺 南市調查站卷一第71至76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 南市分局南區國稅南市三字第0930058569號函送金百利視聽 伴唱85至87年營業稅申報書查詢檔、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 知書、違章罰鍰處分書等影本(法務部臺南市調查站卷一第 104至116頁)、蔡宗霖綜所稅各類所得查詢清單影本及蔡宗 霖開戶狀態清單影本(法務部臺南市調查站卷二第16頁)、 金百利視聽伴唱87年01至10月營業稅自動報繳年檔影本及金 百利視聽伴唱87年度營業稅更正或註銷報告影本(法務部臺 南市調查站卷二第95至100、103頁)、臺南市稅捐稽徵處88 年南稅法字第075381號處分書、金百利視聽伴唱87年度營利 事業所得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及未申報案件課稅資料歸戶清 單影本(法務部臺南市調查站卷二第105至108頁)、金百利 視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申請書及委託書影本、金百利視 聽臺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及房屋稅繳款書影本( 法務部臺南市調查站卷二第156、157、164至168、180、181 、231 頁)金百利視聽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申請書及委託 書影本,負責人金彬雄(法務部臺南市調查站卷二第180、1 81頁)、金百利視聽92年06月25日營利事業暨扣繳單位資料 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變更登記申請書影本(法務部臺南市調 查站卷二第192至194頁)、蔡宗霖與金彬雄簽立金百利視聽 讓渡書影本、蔡宗霖與金彬雄委任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相關資 料影本(法務部臺南市調查站卷二第195 、211至214頁)、 蔡宗霖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85年度綜所稅核定額款繳款 書、85年度綜所稅核定通知書影本、蔡宗霖86年度綜所稅核 定通知書影本、蔡宗霖85年度違章案件罰鍰繳款書影本(法 務部臺南市調查站卷二第279、282、309、318頁)。 ㈣證人謝沄瑾安雅群、傅美琦、朱豐其及郭慶桐(高雄地檢 署90年度發查字第4121號卷第47、48頁),並有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90年10月12日財高國稅法字第90051937號函(高雄 地檢署90年度發查字第4121號卷第1、2頁)、許益彰88年04 至06月所得稅扣繳憑單、楊琪玉88年度綜所稅核定通知書影 本、許益彰申請書、服務證明書影本、傅美琦88年1至3月、 4至6月所得稅扣繳憑單、在職證明書影本(高雄地檢署90年 度發查字第4121號卷第7 至12頁)、鑽石豔后視聽歌唱營利 事業登記相關資料影本、鑽石豔后視聽歌唱88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結算申報書影本(高雄地檢署 91年度發查字第4121號卷第22至26、30至34頁)。 ㈤證人王家麟之證述(高雄地檢署93年度發查字第2958號卷第 3 頁),並有一代公主有限公司8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 申報核定通知書、頂讓合約書影本、經濟部85年12月17日經 (八五)商85933213號函影本、一代公主有限公司82年度營 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核定稅額繳款書影本(高雄地檢署93年度 發查字第2958號卷第7、8、12、13、16頁)。 ㈥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1年01月10日財高國稅法字第09100001 61號函(高雄地檢署91年度發查字第649 號卷第1、2頁)、 謝梅月88年1至2月所得稅扣繳憑單(高雄地檢署91年度發查 字第649 號卷第5、6頁)、豔后鑽石視聽歌唱86年度營利事 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結算申報書影本(高雄地檢 署91年度發查字第649 號卷第1、2、5、6、15、16頁)、財 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1年01月25日財高國稅法字第0910003126 號函(高雄地檢署91年度發查字第1020號卷第1、2頁)、安 雅群87年7至8月所得稅扣繳憑單、貴客臨門視聽歌唱營業稅 籍歷史檔查詢影本、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案件聯合作業 審核表、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申請書、承諾書影本、 貴客臨門視聽歌唱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 書、結算申報書影本(高雄地檢署91年度發查字第1020號卷 第5、8、9至13、15至17頁)。
㈦證人王志誠、黃位忠、曾文鎧、蔡效羽陳泓銘許誌忠、 張得、林煜傑陳景安(高雄地檢署92年度偵緝字第85號卷 第10、11、55、56、163、164、173、174頁,91年度他字第 267號卷第65、105、106、150、151頁,91年度偵字第21592 號卷第71頁,92年度他字第4233號卷第30、31頁)。並有財 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稽徵所91年02月08日綜合國稅密 字第0911000680號函送柯增田84年至87年度綜所稅核定通知 書影本(高雄地檢署91年度他字第267 號卷第129至134頁)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函送王志誠86、87年 度綜所稅未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高雄地檢署91年度他字第 267號卷第137、138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1年4月19日



財高國稅資字第0910021940號函送陳景安83年至88年度綜所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高雄地檢署91年度他字第267號卷第1 62至169頁)、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1年6月 3 日南區國稅高縣徵字第0910017867號函送許誌忠83年至88 年度綜所稅核定通知書及相關資料(高雄地檢署91年度他字 第267 號卷第180至188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中和 稽徵所91年09月10日北區國稅中和徵字第0911025956號函( 高雄地檢署91年度他字第267號卷第227頁)、財政部臺灣省 南區國稅局高雄縣分局91年09月11日南區國稅高縣徵字第09 10043389號函送許誌忠86年度綜所稅徵撤銷明細資料(高雄 地檢署91年度他字第267號卷第229頁)、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91年09月11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910050955號函送陳泓銘87 、88年度綜所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87年度綜所稅核定通知 書(高雄地檢署91年度他字第267 號卷第231至234頁)、財 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埔里稽徵所91年09月16日中區國稅埔 里徵字第0910007328號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臺南市 分局函送王志誠85至88年度綜所稅繳納明細資料(高雄地檢 署91年度他字第267號卷第238、239、246頁)。 ㈧證人楊月蓉王慧茹王家麟林敬強、乙○○、柯文博、 龔淑清(高雄地檢署95年度他字第2115號卷第69、70頁,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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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大來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波西米亞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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