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6年度,280號
TPDM,96,訴,280,2008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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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2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薛松雨律師
      林佳薇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
偵字第一○八五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丑○○連續銀行職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銀行之財產,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偽造如附表所示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丑○○自民國八十四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離職止,係址設臺北市中正區○○○路○段一○號日盛國際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日盛商業銀行)職員,於上揭任職期間,先後服務於址 設臺北市松山區○○○路○段一三○號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臺北縣三重市○○○路一四八號之日盛商業銀行三重 分行及臺北市大同區○○○路一○○號之日盛商業銀行延平 分行,分別擔任該等分行之櫃檯出納行員、助理作業主管、 理財專員及業務副理等職務,負責處理客戶存款、取款、開 戶、變更印鑑、申請核發存摺等各項臨櫃業務及為客戶做投 資理財及節稅規劃,並接受客戶指示辦理海外基金、保險及 國內商品購買等理財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查悉並利用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主管未確實執行覆核工作等缺失,竟 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不法之利益,並基於概括之犯意, 先後為下列違背其職務、行使偽造私文書、變造私文書之行 為:
(一)丑○○知悉壬○○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有二筆一年期 之定期存款,分別為⒈期間自八十八年六月四日至八十九 年六月四日,金額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三萬元及⒉期 間自八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至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金 額為一百五十萬元,明知壬○○並無提前解除上開定期存 款約定之意思,且其亦未經壬○○之同意及授權,竟於八 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前某日時,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附近之某刻印店內,利用不知情且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 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壬○○」印章一個後,旋於八十八 年六月二十五日某時許,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連 續冒用壬○○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 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填載日



期均為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存戶均為壬○○,帳號均 為0000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分別為一 百五十三萬元、一百五十萬元等事項,並持上揭偽造之「 壬○○」印章,分別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各該寶島 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之存戶印鑑欄內 ,以表示壬○○欲向日盛商業銀行解除前開二筆定期存款 之意思表示,而先後偽造以壬○○名義出具之如附表一編 號一所示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共 二紙,偽造完成後,旋將上開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 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二紙交付予 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 各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分別陷於錯誤,誤以 為丑○○係依壬○○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二筆定期存款之 解約,而分別據以辦理上開壬○○所有二筆定期存款解約 之手續,並將如附表一編號一所示一百五十三萬元、一百 五十萬元之金額分別如數存入壬○○於八十七年二月三日 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 00000號帳戶內後,丑○○旋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內,連續冒用壬○○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為八十八 年六月二十五日,帳號為00000000000000 號,金額為三百零三萬元等事項,並持上揭偽造之「壬○ ○」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寶島商業銀行活期 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表示壬○○ 欲自其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開立之上開帳戶內提領如 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金額之意思,而偽造以壬○○名義出具 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 款取款憑條一紙,偽造完成後,旋即將上開偽造如附表一 編號二所示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 條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 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誤以為丑○○係依壬○○本人授權為領款,而據以辦理 自壬○○上開帳戶提領如附表一編號二所示金額之手續, 並將之如數轉入不知情之劉香桂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 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壬○○。嗣於 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丑○○自上開劉香桂日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帳戶內提領一百零一萬零三十元後,以不知情之 丑○○父親賴坤松名義匯至不知情之吳金福向聯邦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 000號帳戶。
(二)丑○○知悉辛○○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有三筆期間均 自八十八年七月十二日至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金額均為 二百萬元之定期存款,明知辛○○並無提前解除上開定期 存款約定之意思,且其亦未經辛○○之同意及授權,竟於 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前某日時,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內,先盜用辛○○因業務交付之印章,分別蓋用在三紙空 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單」之存戶 印鑑欄內、一紙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 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再於八十八年七月十四 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連續冒用辛○○之名義 ,在上開蓋用辛○○印文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 儲)解約申請單三紙上,均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填載日期 均為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存戶均為辛○○,帳號均為0 000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均為二百萬元 等事項,以表示辛○○欲向日盛商業銀行解除前開三筆定 期存款之意思表示,而先後偽造以辛○○名義出具之上開 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共三紙,偽 造完成後,旋將上開偽造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 儲)解約申請單三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 辦人員分別陷於錯誤,誤以為丑○○係依辛○○本人授權 而辦理上開三筆定期存款之解約,而分別據以辦理上開辛 ○○所有三筆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並將上開定存解約共 六百萬元之金額如數存入辛○○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 丑○○旋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冒用辛○○之名義 ,在上開蓋用辛○○印文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 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為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六百 萬元等事項,表示辛○○欲自其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開立之上開帳戶內提領六百萬元之意思,而偽造以辛○○ 名義出具之上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 憑條一紙,偽造完成後,旋即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丑○○係依辛○○本人授 權為領款,而分別據以辦理自辛○○上開帳戶提領六百萬 元之手續,並將其中三百零三萬元如數存入丑○○指定之 不知情之壬○○上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以彌



補盜領壬○○三百零三萬元款項,至於剩餘二百九十七萬 元部分,丑○○則旋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冒用辛 ○○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本行支票簽發申請 書(代收入傳票)」上,填寫日期為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 ,受款人為壬○○,金額為二百九十七萬元等事項,並盜 用上揭辛○○印章,蓋用在寶島商業銀行本行支票簽發申 請書(代收入傳票)之申請人欄內,表示辛○○申請日盛 商業銀行簽發受款人為壬○○,票面金額為二百九十七萬 元之支票一紙之意思,而偽造以辛○○名義出具寶島商業 銀行本行支票簽發申請書(代收入傳票)一紙後,旋將之 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 為丑○○係依辛○○本人之授權申請日盛商業銀行簽發受 款人為壬○○,票面金額為二百九十七萬元之支票一紙, 而據以簽發以日盛商業銀行為發票人,受款人為壬○○, 票面金額為二百九十七萬元之支票一紙,並交付予丑○○ 後,丑○○旋將之存入不知情之劉香桂上開日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帳戶內,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 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票據簽發管 理之正確性及辛○○。
(三)丑○○明知其未經壬○○之同意及授權,竟連續於八十八 年十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檢察官補充理由書誤載為八 十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二十八日),冒用壬○○之名義, 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 」上,填寫日期分別為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十月二十 八日,帳號均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 分別為三百萬元、七十九萬元等事項,並持上揭偽造之「 壬○○」印章,分別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寶島商業 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表 示壬○○欲以定存透支之方式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借 款三百萬元、七十九萬元之意思,而先後偽造以壬○○名 義出具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 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共二紙,分別偽造完成後,旋將上開偽 造之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 蓄存款取款憑條二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 辦人員分別陷於錯誤,誤以為丑○○係依壬○○本人授權 而辦理上開二筆定期存款之質借,而分別據以辦理上開壬 ○○定期存款之質借手續,並分別以轉帳方式,將如附表 一編號三所示三百萬元、七十九萬元之金額如數轉入辛○



○上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內,以掩飾其盜領辛○ ○前開存款之事實,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 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借款管理之正確 性及壬○○。
(四)丑○○知悉癸○○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有一筆一年期 之定期存款,期間為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至八十九年 十二月十四日,金額為三百萬元,明知癸○○並無提前解 除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且其亦未經癸○○之同意或 授權,竟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某時許,在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內,冒用癸○○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 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之 方式,填載日期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存戶為癸○○ ,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為 三百萬元等事項,並盜用癸○○因業務所交付之印章,蓋 用在上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之 存戶印鑑欄內,以表示癸○○欲向日盛商業銀行解除前開 定期存款之意思表示,而偽造以癸○○名義出具之寶島商 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一紙,偽造完成後 ,旋將上開偽造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 申請單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 員而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分別 陷於錯誤,誤以為丑○○係依癸○○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 定期存款之解約,而據以辦理上開癸○○所有定期存款解 約之手續,並將三百萬元如數存入癸○○向日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 戶內後,丑○○旋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冒用癸○ ○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 款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為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帳 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三百萬元 等事項,並盜用上揭癸○○印章,蓋用在寶島商業銀行活 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表示癸○ ○欲自其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開立之上開帳戶內提領 三百萬元之意思,而偽造以癸○○名義出具寶島商業銀行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紙,偽造完成後,旋即 將上開偽造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 條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 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誤以為丑○○係依癸○○本人授權為領款,而據以辦理 自癸○○上開帳戶提領三百萬元之手續,並將之如數轉入 不知情之壬○○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張莉苓日盛



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內,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 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 理之正確性及癸○○。
(五)丑○○知悉己○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有一筆一年期之 定期存款,期間為自八十九年二月一日至九十年二月一日 ,金額為二百萬元,明知己○並無提前解除上開定期存款 約定之意思,且其亦未經己○之同意及授權,竟於八十九 年二月十日前某日時,先盜用己○因業務交付之印章,分 別蓋用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 單」之存戶印鑑欄內及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 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再於八十九年二 月十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冒用己○之名義, 在上開蓋用己○印文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 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填載日期為八十九年 二月十日,存戶為己○,帳號為00000000000 000號,解約金額為二百萬元等事項,以表示己○欲向 日盛商業銀行解除前開定期存款之意思表示,而偽造以己 ○名義出具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 單一紙,偽造完成後,旋將上開偽造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 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 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 山分行承辦人員分別陷於錯誤,誤以為丑○○係依己○本 人授權而辦理上開定期存款之解約,而據以辦理上開己○ 所有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並將二百萬元如數存入己○向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後,丑○○旋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內,冒用己○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為八十九年二月十 日,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為二 百萬元等事項,並盜用上揭己○印章,蓋用在寶島商業銀 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表示 己○欲自其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開立之上開帳戶內提 領二百萬元之意思,而偽造以己○名義出具寶島商業銀行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紙,偽造完成後,旋即 將上開偽造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 條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 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 ,誤以為丑○○係依己○本人授權為領款,而據以辦理自 己○上開帳戶提領二百萬元之手續,並將之如數轉入不知 情之張莉苓日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內,以此方式為



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己○。
(六)丑○○知悉癸○○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另有一筆一年 期之定期存款,期間為自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至九十年 八月二十一日,金額為五十萬元,明知癸○○並無提前解 除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且其亦未經癸○○之同意或 授權,竟於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某時許,在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內,冒用癸○○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 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之 方式,填載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存戶為癸○○ ,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為 五十萬元等事項,並盜用上開癸○○印章,蓋用在上開寶 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之存戶印鑑欄 內,以表示癸○○欲向日盛商業銀行解除前開定期存款之 意思表示,而偽造以癸○○名義出具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 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一紙,偽造完成後,旋將上開 偽造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一紙 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 ,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分別陷於錯誤, 誤以為丑○○係依癸○○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定期存款之 解約,而據以辦理上開癸○○所有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 並將五十萬元如數存入癸○○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 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丑 ○○旋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冒用癸○○之名義, 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 」上,填寫日期為八十九年八月二十四日,帳號為000 00000000000號,金額為五十萬元等事項,並 盜用上揭癸○○印章,蓋用在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 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表示癸○○欲自其在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開立之上開帳戶內提領五十萬元之 意思,而偽造以癸○○名義出具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 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紙,偽造完成後,旋即將上開偽造 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紙交付 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 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丑 ○○係依癸○○本人授權為領款,而據以辦理自癸○○上 開帳戶提領五十萬元之手續,並將之如數轉入不知情之張 莉苓日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內,以此方式為違背其 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 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癸○○。




(七)丑○○知悉壬○○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另有一筆一年 期之定期存款,期間為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至九十年八 月十八日,金額為四十四萬一千元,明知壬○○並無提前 解除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且其亦未經壬○○之同意 或授權,竟於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某時許,在日盛商業 銀行松山分行內,冒用壬○○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 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 之方式,填載日期為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存戶為壬○ ○,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 為四十四萬一千元等事項,並持上揭偽造之「壬○○」印 章,分別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 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之存戶印鑑欄內,以表示壬○ ○欲向日盛商業銀行解除該筆定期存款之意思表示,而偽 造以壬○○名義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寶島商業銀行 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一紙,偽造完成後,旋將 上開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 存(儲)解約申請單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 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承辦人員分別陷於錯誤,誤以為丑○○係依壬○○本人授 權而辦理上開定期存款之解約,而分別據以辦理上開壬○ ○所有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並將如附表一編號四所示四 十四萬一千元之金額分別如數存入壬○○上開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帳戶內後,丑○○旋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內,冒用壬○○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 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為八十九年十月 二十七日,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 額為四十四萬四千一百零五元等事項,並持上揭偽造之「 壬○○」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寶島商業銀行 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表示壬 ○○欲自其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開立之上開帳戶內提 領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金額之意思,而偽造以壬○○名義 出具如附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 蓄存款取款憑條一紙,偽造完成後,旋將上開偽造之如附 表一編號五所示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 款憑條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 員而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誤以為丑○○係依壬○○本人授權為領款,而據以 辦理自壬○○上開帳戶提領四十四萬四千一百零五元之手 續,並將之如數轉入不知情之張莉苓向日盛商業銀行北臺 中分行申請開立之帳戶內,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



,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 之正確性及壬○○。
(八)丑○○知悉戊○○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有一筆一年期 之定期存款,期間為自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至九十年十 一月十五日,金額為二百萬元,明知戊○○並無提前解除 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意思,且其亦未經戊○○之同意及授 權,竟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前某日時,在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附近之某刻印店內,利用不知情且真實姓名、 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戊○○」印章一個後, 旋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某時許,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內,冒用戊○○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 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之方式, 填載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存戶為戊○○,帳號 為00000000000000號,解約金額為二百萬 元等事項,並持上揭偽造之「戊○○」印章,分別蓋用在 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各該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 )解約申請單之存戶印鑑欄內,以表示戊○○欲向日盛商 業銀行解除前開定期存款之意思表示,而偽造以戊○○名 義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 (儲)解約申請單一紙,偽造完成後,旋將上開偽造之如 附表一編號六所示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 申請單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 員而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陷於 錯誤,誤以為丑○○係依戊○○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定期 存款之解約,而據以辦理上開戊○○所有定期存款解約之 手續,並將如附表一編號六所示二百萬元之金額如數存入 戊○○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五日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 丑○○旋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冒用戊○○之名義 ,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 條」上,填寫日期為八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帳號為00 000000000000號,金額為二百萬元等事項, 並持上揭偽造之「戊○○」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七 所示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 簽章欄內,表示戊○○欲自其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開 立之上開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金額之意思,而 偽造以戊○○名義出具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寶島商業銀 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紙,偽造完成後,旋 將上開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七所示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 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丑○○係依戊○○本人授 權為領款,而據以辦理自戊○○上開帳戶提領二百萬元之 手續,並將之如數轉入不知情之張莉苓向日盛商業銀行北 臺中分行申請開立之帳戶內,以此方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 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 理之正確性及戊○○。
(九)丑○○知悉丁○○於九十年五月十七日,前往日盛商業銀 行松山分行,匯款一百萬元至其於八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向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內,並將該筆款項用以辦理期間自九 十年五月十七日至九十一年五月十七日,金額為一百萬元 之一年期定期存款,竟於同日下午四時七分許,在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內,利用職務之便,在其業務上製作、使 用之電腦系統頁面上,以不實之當日沖銷方式(作帳錯誤 轉正),使該筆一百萬元存款未轉帳成為定期存款後,復 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前某日時,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附近之某刻印店內,明知其未經丁○○之同意或授權, 竟利用不知情且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 造「丁○○」印章一個後,旋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五日某時 許,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未經丁○○之同意或授 權,冒用丁○○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 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為九十年五月二 十五日,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金額 為一百萬元等事項,並持上揭偽造之「丁○○」印章,蓋 用在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 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表示丁○○欲自其在日盛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開立之上開帳戶內提領如附表一編號八 所示金額之意思,而偽造以丁○○名義出具如附表一編號 八所示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 紙,偽造完成後,旋將上開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八所示之 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一紙交付予 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 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丑○ ○係依丁○○本人授權為領款,而據以辦理自丁○○上開 帳戶提領一百萬元之手續,並將之如數轉入不知情之張莉 苓向日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申請開立之帳戶內,以此方 式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丁○○。
(十)丑○○知悉甲○○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有一筆一年期



之定期存款,期間為自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九日至九十年七 月二十九日,金額為五百十萬元,明知其未經甲○○之同 意及授權,竟於八十九年間某日時,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附近之某刻印店內,利用不知情且真實姓名、年籍均 不詳之成年刻印業者偽造「甲○○」印章一個後,於九十 年六月五日某時許,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竟冒用 甲○○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 儲)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填載日期為九 十年六月五日,存戶為甲○○,帳號為00000000 000000號,解約金額為五百十萬元等事項,並持上 揭偽造之「甲○○」印章,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寶 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之存戶印鑑欄 內,以表示甲○○欲向日盛商業銀行解除前開定期存款之 意思表示,而偽造以甲○○名義出具之如附表一編號九所 示寶島商業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一紙,偽 造完成後,旋將上開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九所示寶島商業 銀行綜合存款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丑○○係依甲 ○○本人授權而辦理上開定期存款之解約,而據以辦理上 開甲○○所有定期存款解約之手續,並將如附表一編號九 所示五百十萬元如數存入甲○○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七日向 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申請開立之0000000000 0000號帳戶內後,丑○○分別於九十年六月五日、十 三日、二十六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連續冒用 甲○○之名義,在空白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 蓄存款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分別為九十年六月五日、 十三日、二十六日,帳號均為000000000000 00號,金額分別為一百七十萬零八百十六元、九十七萬 元、二百五十九萬五千零九十七元等事項,並持上揭偽造 之「甲○○」印章,分別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寶島 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 ,表示甲○○欲自其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開立之上開 帳戶內分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金額之意思,而偽造 以甲○○名義出具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寶島商業銀行活 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共三紙,偽造完成後,旋將 上開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十所示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 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三紙分別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 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各該日盛商業銀行 松山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丑○○係依甲○○本



人授權為領款,而據以辦理自甲○○上開帳戶提領一百七 十萬零八百十六元、九十七萬元、二百五十九萬五千零九 十七元之手續,並分別將之如數轉入不知情之壬○○日盛 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帳戶、張莉苓日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 帳戶內,以彌補其侵占壬○○帳戶內款項之情,以此方式 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 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甲○○。
(十一)丑○○明知其未經庚○○之同意及授權,竟於九十年八 月二十日前某日時,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先盜 用庚○○因業務交付之印章,蓋用在空白之「寶島商業 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檢察官補充理 由書誤載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 內,再於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內,冒用庚○○之名義,在上開蓋用庚○○印文之「寶 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上,填寫 日期為九十年八月二十日,帳號為000000000 00000號,金額為四十六萬六千零十二元等事項, 表示庚○○欲自其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開立之上開 帳戶內提領四十六萬六千零十二元之意思,而偽造以庚 ○○名義出具之上開寶島商業銀行活期存款活期儲蓄存 款取款憑條一紙,偽造完成後,旋即交付予不知情之日 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 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丑○○係依 庚○○本人授權為領款,而據以辦理自庚○○上開帳戶 提領四十六萬六千零十二元之手續,並將之如數存入丑 ○○指定之不知情之壬○○上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帳戶內,以彌補其盜領壬○○帳戶內之款項,以此方式 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 分行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庚○○。
(十二)丑○○明知其未經丙○○之同意及授權,竟於九十一年 四月二十六日前某日時,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附近 之某刻印店內,利用不知情且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 成年刻印業者偽造「丙○○」印章一個後,旋於九十一 年四月二十六日,冒用丙○○之名義,在空白之「日盛 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上,填寫日期為九十一年四月 二十六日,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 金額為二百五十萬元等事項,並持上揭偽造之「丙○○ 」印章,分別蓋用在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日盛國際商 業銀行取款憑條之存戶簽章欄內,表示丙○○欲以定存 透支之方式向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借款二百五十萬元



之意思,而偽造以丙○○名義出具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 示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取款憑條一紙,偽造完成後,旋 將上開偽造之如附表一編號十一所示之日盛國際商業銀 行取款憑條一紙交付予不知情之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承辦人員而行使之,致使該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承辦 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丑○○係依丙○○本人授權而辦 理上開定期存款之質借,而據以辦理上開丙○○定期存 款之質借手續,並以轉帳方式,將之如數轉入不知情之 張莉苓日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帳戶內,以此方式為違 背其職務之行為,足以生損害於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 對於客戶存款管理之正確性及丙○○。
(十三)丑○○知悉丙○○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有三筆金額 各一百萬元之定期存款,期間分別自九十年十二月四日 至九十三年十二月四日、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至九十 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至九十二年四 月八日,明知丙○○並無提前解除上開定期存款約定之 意思,且其亦未經丙○○之同意或授權,竟於九十一年 六月十日某時,在日盛商業銀行松山分行內,連續冒用 丙○○之名義,在空白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綜合存款 定存(儲)解約申請單」上,以電腦打字之方式,填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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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鐸凰美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