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31號
上 訴 人 洋匯理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立倢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7年度訴字第53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4,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0,2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文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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