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156號
TCDV,97,補,1156,200808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蘇景豐即順益工業
  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00,000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6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曉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