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83號
原 告 上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新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7年度促
字第2375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064,54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
費11,59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
10,59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石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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