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7年度,1041號
TCDV,97,補,1041,2008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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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袁修中、甲○○
  2人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甲○○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9,198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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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