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袁修中、甲○○
2人發支付命令,惟其中被告甲○○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609,198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61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呂明坤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