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7年度,1898號
TCDV,97,聲,1898,2008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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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898號
聲 請 人 薛素美即燁龍室內裝修規劃工程社
相 對 人 台新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新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為公示送達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 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 文。次按對於私法人之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 ,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移送訴訟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 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應送達相對人之存證信函,遭郵局退 還聲請人,以致無法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惟依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在 地係在台北縣新莊市,依前揭法條之規定,應由台灣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准予公示送達 ,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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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