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7年度,1046號
TCDV,97,繼,1046,2008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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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繼字第1046號
聲 請 人 甲○○
即 繼承人 乙○○
      丙○○
上列聲請人呈報限定繼承丁○○財產事件,本院准予備查後,依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即繼承人因其被繼承人丁○○(女、民國○○○
  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生前籍設臺中縣霧峰鄉○○村○○鄰○○路六一六巷二
  弄五號)於九十七年三月九日死亡,聲請人於同年四月二十
  三日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
  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
  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二、聲請人即繼承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本裁定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壹日,並將登載證據
  檢送本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熾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需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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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