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補字,97年度,262號
TCDV,97,消債補,262,200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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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補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甲○○
            號13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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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劃表」│
│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8月至97年7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 │
│ 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
│ 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8月至97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
│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
│㈡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㈢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含親友借貸)。並釋明永豐銀│




│ 行債權擔保標的物之價值。 │
├───────────────────────────┤
│㈣提出聲請人配偶投資泓品股份有限公司資料證明文件及陳報│
│ 前開公司最近兩年營業所得情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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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泓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