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補字第256號
聲 請 人 甲○○
巷32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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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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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明德鞋業社、玩具攤販於聲請人聲請前│
│ 1 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
│ 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㈡聲請人投資巨凱鞋業股份有限公司資料證明文件及陳報前開│
│ 公司最近兩年營業所得情況。 │
├───────────────────────────┤
│㈢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含擔任邱琬如就學貸款連帶保│
│ 證人之債務)並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債權人清冊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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