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補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張益隆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到 院,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期間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良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周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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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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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補正委任狀。 │
├───────────────────────────┤
│㈡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㈢聲請人擔任負責人之辰凌美容美體護膚坊於聲請人聲請前1 │
│ 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 │
│ 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
├───────────────────────────┤
│㈣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財產增減變動表、更生償還計畫草案、償還計劃表」│
│ ,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含人壽│
│ 保險保單)。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2年(即自95年7月至97年6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 │
│ 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
│ 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2年(即自95年7月至97年6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
│ 、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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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提出法定格式之債權人清冊(含保單貸款)。 │
├───────────────────────────┤
│㈥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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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有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補正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
│ 若無法提出任何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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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聲請人配偶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稅捐稽徵處所核發之財產歸│
│ 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俾供法院明確審│
│ 酌必要支出是否已扣除配偶分擔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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