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551號
TCDV,97,消債更,551,2008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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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51號
聲 請 人 許語倢原名許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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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縣外
           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許語倢自中華民國97年8月29日上午10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 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曾於民國95年間依照中華民國銀行公會 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 協商,協商條件為月付新台幣(下同)24,625元,惟聲請人 月入僅26,883元至25,216元,而其配偶亦有欠款約500萬元 ,無力分擔,故聲請人無力繼續履行原協商條件,顯係因非 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重大困難,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 更生。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協議書、財產及收 入說明書、95年度、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等為 證;此外,本件又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吳幸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97年8月29日上午10時公告。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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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