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97年度,6802號
TCDV,97,司票,6802,2008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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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802號
聲 請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乙○○○○○○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相對人廖樂賢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記事欄未省
     略之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徐玲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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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