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票字第66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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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甲○○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
㈡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乙紙。
㈢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居地址及於狀末之簽名或蓋
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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