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30600號
TCDV,97,司促,30600,2008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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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600號
債 權 人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喬電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狀載債務人東喬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
     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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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喬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