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30600號
債 權 人 尚展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東喬電機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二)確認狀載債務人東喬電機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
乙○○是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
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梁永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