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6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蘇文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柒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陸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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