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7年度,26845號
TCDV,97,司促,26845,2008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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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司促字第268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債 務 人 蘇文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萬柒仟陸佰柒拾
   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陸萬柒仟捌佰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
   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八
   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
   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
  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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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