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司促字第2375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四川飯店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97年7月17日裁定命於五日內補正:㈠ 確認債務人四川飯店為獨資或合夥,並陳報其負責人之姓名 及住居所。㈡確認是否列林顯國個人為本案債務人。㈢提出 票號0000000之支票及已為提示之釋明文件。此項裁定已於 97年7月2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二、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暨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錦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