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6年度,168號
TCDV,96,建,168,2008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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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68號
原   告 顏姿螢即龍峰螢工程行
即反訴被告
            4號1
訴訟代理人 己○○
            4號1
被   告 保証責任台中市第一建築勞動合作社
即反訴原告
            -5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丙○○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乙○○
法定代理人
即清算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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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