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保證責任臺中縣湖南合作農場
法定代理人 何松餘
被 告 午○○
己○○○
子○○
癸○○
壬○○
辛○○
庚○○
申○○(即劉月盆)
天○○
酉○○○
亥○○
戌○○
地○○
宇○○○
黃○○
玄○○
宙○○
陳春在
未○○(即陳劉霜香
丁○○
寅○○
戊○○
辰○○(即陳志河)
乙○○(即李杏雯)
巳○○(即陳志豐)
丑○○
丙○○
甲○○
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三二二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午○○等二十九人應償還詐欺侵占 之金額新台幣(下同)二百十五萬零七百二十五元及賠償原 告法定代理人何松餘精神損害金額二千五百萬元;並均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且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午○○等人除於刑事案件審理時否 認詐欺犯行,並未就本件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午○○等人被訴詐欺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 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 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恭利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陳思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書記官 吳詩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