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7年度,2105號
TCDM,97,訴,2105,2008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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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0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台中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莊淑君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7 年5月23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慧英
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戴嘉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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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