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86號
97年度訴字第2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豪
(
選任辯護人 熊治璿律師
張庭禎律師
被 告 施禹聖
選任辯護人 張皓帆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慶松律師
被 告 汪道廣
選任辯護人 袁烈輝律師
被 告 李嘉浚
上列被告加重強盜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8日所為之97
年度訴字第1486號、第2100號刑事判決之正本,茲發現合議庭組
織欄誤載陪席法官姓名,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廖惠如」之記載,應更正為「廖慧如」。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合議庭組織欄內關於陪席法官姓名之記載 有誤,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12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深淵
法 官 廖慧如
法 官 蔡建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