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3732號
TCDM,97,聲,3732,2008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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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73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台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 由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清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貴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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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