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7年度,3357號
TCDM,97,聲,3357,2008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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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5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97年度執聲字第2367號、97年度執字第10556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 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以96 年度易字第4959號、97年度易字第125號各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附卷可稽,聲 請人認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本院 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220條,刑法第53條、第 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刑事刑十庭 法 官 黃家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靖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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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