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簡上字,97年度,381號
TCDM,97,中簡上,381,200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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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中簡上字第381號
上 訴 人 甲○○
即 被 告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戒治所強制戒治中)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本院臺中簡易庭九十七年度中
簡字第八二五號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七日第一審簡易判決(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
字第一五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不得
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甲○○無罪。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與丙○○曾為朋友關係,嗣後因 感情不睦而發生爭執,被告甲○○圖思報復丙○○,竟基於 誹謗丙○○任職之錫安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錫 安公司)名譽之犯意,意圖散佈於眾,自民國(下同)九十 六年七月十一日凌晨四時五十九分起,至同年月十四日止, 以不知情之友人丁○○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 其涉犯偽造文書罪嫌部分,另經檢察官以九十六年度偵字第 二四○六八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撥打予錫安公司之員工 乙○○、修雪蘋及客戶張漢權、張嘉芬等人,並以「(錫安 )公司服務品質很差」、「(錫安)公司面臨財務危機」、 「(錫安)公司販賣客戶名單及旅行資料」等不實言語,足 以毀損錫安公司之名譽,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三百十 條第一項之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被告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 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二項亦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 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 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且刑事訴 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 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 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 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 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以為有罪裁判之基礎;再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 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 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七十六年 台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四十年台上字第八六號、五十二年台 上字第一三○○號分別著有判例可稽。次按刑事審判採直接 審理,非經顯示於審判庭,能由法院直接調查及供訴訟當事 人詰問、辯論之證據,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基礎。是故證人 以聞自原始證人在審判外之陳述作為內容之陳述,係屬傳聞 之詞,其既未親自聞見或經歷其所陳述之事實,縱令其於審 判期日為該項出自傳聞之供述,亦不能擔保其陳述內容之真 實性;倘未經對其傳聞之事實依法定程式進行直接調查、辯 論,即無從判斷其證據價值,自非適合於證明待證事實之證 據。又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將其親身知覺、體驗之事實 ,以言詞或書面陳述,固屬「狹義傳聞證據」,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 項所明定。然在審判外聽聞自親身知覺、體驗之人所為陳述 之「傳聞證人」,於審判中到庭以言詞或書面轉述之「傳聞 證言」或「傳聞書面」,亦屬傳聞證據。此等「傳聞證言」 或「傳聞書面」,因親身知覺、體驗之原陳述者,未親自到 庭依人證調查程式陳述並接受當事人之詰問,無從確保當事 人之反對詰問權,且有悖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主義,影響程 式正義之實現,故原則上,其證據能力亦應予以排除(最高 法院九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九號刑事判決、九十六年度台 上字第三九○○號刑事判決要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意旨認被告甲○○涉犯上開誹謗罪嫌,無非以告訴 代理人丙○○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及被告甲○○於偵查 中之自白,與告訴代理人丙○○提出不明人士威脅「己○○ ○○」客戶及員工之紀錄事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 受信通信紀錄報表各一份等情為其論據。訊之上訴人即被告 甲○○(以下稱被告)固坦承其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以 丁○○名義向台灣大哥大申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以 供使用,並於同年七月十一、十二日以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撥 打錫安公司下班後緊急電話00-00000000號,然否認有何誹 謗犯行,辯稱:伊雖有撥打電話予錫安公司,但並未誹謗錫 安公司,且未撥打電話予錫安公司客戶,而伊在偵查中承認 有撥打電話予錫安公司客戶,並向客戶說,錫安公司服務品 質很差、販賣客戶名單及旅行資料,是因為伊曾於九十七年 一月十五日在臺中監獄女子戒治所打電話予丙○○,並要丙 ○○於同年月二十三日到戒治所看伊,經丙○○同意,並告 知伊於同年月十七日開偵查庭時將妨害名譽罪名擔下,故伊



開偵查庭時始承認,惟丙○○屆期並未到戒治所看伊等語。 經查告訴代理人丙○○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警詢時固陳稱 :因伊所任職錫安公司近日遭受不明人士用電話騷擾公司的 客戶及公司的業務員,所以至派出所報案。是以電話方式打 給客戶說己○○○○面臨財務危機,為什麼還要參加他們的 旅行團,還有說公司的服務品質很差,同時還說己○○○○ 販賣顧客名單及旅行資料,散播對公司不實的傳言與指控。 共有員工乙○○、修雪蘋及客戶張漢權、張嘉芬接到電話等 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九 二號偵查卷第六頁),並於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警詢時陳稱: 伊公司目前可以提供於案發當日有一可疑之電話0000000000 號,係打入伊公司的緊急聯絡電話00-00000000號後再轉接 至乙○○所使用的電話上,所以該支行動電話很可疑等語( 見同上偵查卷第十三頁),且分別提出不明人士威脅「己○ ○○○」客戶及員工之紀錄事項【內載㈠乙○○於九十六年 七月十一日接到連續五通以上恐嚇威脅電話,有時不發一語 ,有時拿起電話惡言要找丙○○,又口出三字經。㈡張漢權 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接到連續二通自稱錫安人士的恐嚇威 脅電話。㈢張嘉芬先後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三、十五日分別接 到一位陌生女子電話,表示己○○○○把客人資料全部賣出 。㈣修雪蘋母親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接到一名女子電話稱 錫安將人事資料賣給她,然後直接說明修雪蘋被綁架。】、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內載000000 0000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凌晨四時五十九分、同日凌晨五 時零三分、同日上午八時二十八分、七月十二日凌晨一時二 十七分、同日凌晨一時二十八分撥打予00-00000000聯絡) 各一份為證(見同上偵查卷第十、十五頁)。惟依告訴代理 人丙○○於警詢時之上開指陳及所提出上開書證,僅提及公 司客戶張嘉芬及公司員工修雪蘋之母親有接獲陌生女子來電 表示錫安公司將客戶或人事資料出售,而此事實並非其本人 親自所聞見,應無證據能力,又未能明確指出公司何客戶或 何員工有接獲陌生女子來電表示「(錫安)公司服務品質很 差」、「(錫安)公司面臨財務危機」,可見尚乏證據足認 被告有何聲請意旨所載誹謗錫安公司之犯行。次查證人即告 訴代理人丙○○於本院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問:被告電話中有提到「(錫安)公司服務品質很差 」、「(錫安)公司面臨財務危機」、「(錫安)公司販賣 客戶名單及旅行資料」,是否你本人聽到的?】不是我本人 聽到的,是同事反應。公司業務員乙○○有接到過被告的電 話,被告口出惡言,是否有毀謗公司言語要問乙○○。另外



修雪蘋的母親在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晚上也有接到電話,對 方告訴修雪蘋的母親修雪蘋被她綁架,因為公司資料外洩, 所以公司同仁的資料都在她手上。被告也有打電話到客戶張 漢權家中,當時張漢權夫妻在國外,是他家人接到,對方提 到是公司洩漏旅客資料,知道旅客在國外旅行,有提出一些 要求,時間是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凌晨二時許。客戶張嘉芬 部分,是張嘉芬本人接到一位陌生女子來電,對方提到她手 上有張嘉芬的簽帳單,因為簽帳單上有張嘉芬的簽名、身分 資料、住址,並提到公司將客戶資料轉給他們的集團使用, 然後就掛斷,時間是九十六年七月十三日晚上十二時前。「 (錫安)公司服務品質很差」、「(錫安)公司面臨財務危 機」是聽同事說的,在那段期間有一、二位同仁跟我反應他 有接到這種電話,但是哪位同仁我現在無法查到,因為有很 多同仁已經離職。我無法提供客戶張漢權、張嘉芬的住址。 』等語,並於本院九十七年七月二十四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問:上次開庭希望你能聯絡修雪蘋的母親、張漢權、張 嘉芬,為何今日未到庭?)張漢權、張嘉芬部分自從發生本 案後,就沒有與我們公司有任何聯絡,所以無法聯絡到該二 證人,修雪蘋母親部分,重病每星期四都需到榮民總醫院看 診,之前是因為住院也沒有辦法到庭,請求不再傳訊,依現 存證據判決。」、「(問:你上次作證稱修雪蘋的母親在九 十六年七月十七日晚上有接到電話稱修雪蘋被綁架,且錫安 公司的員工資料都在她手上等情,你是聽何人所述?)修雪 蘋。」、「【問:你今日提出之修雪蘋(按應係其母親修曾 甜妹)的書狀內僅載其母親修曾甜妹於九十六年七月間接獲 一通不明人士來電,對方稱修雪蘋遭綁架,並未有錫安公司 員工資料在她手上之事,有何意見?】沒有意見。」、「( 問:你上次作證稱張漢權的家人有接到電話,對方有提到錫 安公司有洩漏旅客資料是聽何人所講?)公司業務員蔡惠娜 講的,但她已經離職。」、「(問:你上次作證稱張嘉芬接 到不明女子來電,該女子對她所說的話等情,你是聽何人所 講?)公司業務員林應國,該人現在還在公司任職。」、「 【問:對於你於九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偵查中證述,張漢權 、張嘉芬客人部分應該不是甲○○打的電話,有何意見?( 提示並告以要旨)】沒有意見。我認為客人部分應該不是被 告打的電話。」等語。是依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於上開 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可知公司客戶張嘉芬、張漢權家人接 到陌生女子來電表示錫安公司將客戶資料出售或洩漏,尚非 被告撥打之電話,而此事實係聽聞公司業務員林應國、蔡惠 娜轉述,且公司員工修雪蘋之母親接到陌生女子來電表示錫



安公司將人事資料洩漏,係聽聞公司業務員修雪蘋轉述,另 陌生女子來電表示「(錫安)公司服務品質很差」、「(錫 安)公司面臨財務危機」,係聽聞公司同事所述,但係哪位 同事已無法查悉,均非證人丙○○本人親自聞見,應無證據 能力;參以該陌生女子來電若確有向修雪蘋之母親表示錫安 公司將人事資料洩漏,何以證人丙○○於本院九十六年七月 二十四日審理時提出修雪蘋之母親修曾甜妹所寫書狀,其內 僅記載「本人修曾甜妹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間接獲一通 不名人士來電,對方堅稱本人之女修雪蘋於任職之錫安國際 旅行社期間遭受綁架,(註:本人知悉女兒任職於旅行社, 但並不知其任職公司名稱,為何對方會知情?),電話掛斷 後隨即立刻撥打女兒修雪蘋之行動電話,確認本人之女並無 任何陷於險境之情事,隨即安心掛上電話。」,而未提及該 不明人士有何表示錫安公司將人事資料洩漏之事,則該陌生 女子來電是否確有向修雪蘋之母親表示錫安公司將人事資料 洩漏,實有疑問;況依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於九十六年 十一月三十日偵查中具結證稱:「(問:你有給甲○○任何 客戶的資料嗎?)沒有。」、「(問:據你所知,甲○○如 何可以拿到公司的資料?)沒有。」等語(見台灣台北地方 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號偵查卷第五頁) ,可知證人丙○○並未將錫安公司客戶資料交付被告,而被 告亦未取得錫安公司人事資料,則被告何能得知錫安公司客 戶張嘉芬、張漢權家人之電話資料,及公司員工修雪蘋之母 修曾甜妹之電話資料,而撥打電話予渠等,實甚有疑,足見 依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於上開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亦 乏證據足認被告有何聲請意旨所載誹謗錫安公司之犯行。末 查證人乙○○於本院九十七年六月十二日審理時具結證稱: 「【問:(提示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一九九二號卷第十五頁 )中華電信公司用戶受信通信紀錄報表,裡面有五通電話時 間分別為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四點五十九分、五點三分、八 點二十八分,九十六年七月十二日一點二十七分、一點二十 八分,這幾通電話,是否你所接到?】是。九十六年七月十 一日那三通我有接到,且有通話,第一通對方說他要找丙○ ○,我告訴他這是緊急聯絡電話,無法為他服務,第二通打 來對方說他是客戶,我說如果不是非常緊急,請上班時間再 打公司電話,第三通因為我在路上,我接到對方的聲音,我 就掛斷了,這三通都是同一位女子打來的,聲音與庭上被告 很像,但是否庭上的被告我不確定。七月十二日這二通因為 沒有來電顯示我就關機,所以沒有接通。」等語,益見被告 以所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撥打錫安公司下班後緊



急電話00-00000000號,並轉接至證人乙○○所持行動電話 之上開五通電話,並未有何誹謗錫安公司之情事。綜上所述 ,依證人即告訴代理人丙○○於上開警詢、本院審理時具結 證述及證人乙○○於上開本院審理時具結證述,均乏證據足 認被告有何聲請意旨所載誹謗錫安公司之犯行,自難僅憑被 告於偵查中唯一之自白,而在無其他證據佐憑之情況下,遽 予推定被告確有聲請意旨所載誹謗錫安公司之情事。此外, 又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聲請意旨所載誹謗錫安公 司之犯行,既無證據證明被告犯罪,依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 意旨說明,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四、原審疏未詳究上情,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核有未當,被告 上訴意旨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又檢察官聲請簡易 處刑之案件,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 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三款定有明文,是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自應將原判決撤銷,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諭知 被告無罪之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第 三項、第四百五十二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第 三款、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 百零一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唐光義
法 官 郭妙俐
法 官 朱光國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上訴書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書記官 張孝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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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錫安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