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旭崴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 月2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 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97年3 月22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7年度司催字第260號公示催告 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7年7 月22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清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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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7年度司催字第2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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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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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欣崎企業股份有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97年2月25日 │113,882元 │AV0000000 │ │
│1 │張朝朗 │崁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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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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