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7年度,249號
TYDV,97,重訴,249,2008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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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49號
原   告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祐昇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曾聲請對被告祐昇建材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祐昇建材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所核定之
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000元,應繳裁判費117,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外,尚應補繳116,6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民事第一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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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瓏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祐昇建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