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7年度,1217號
TYDV,97,訴,1217,200808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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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七號
原   告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
被   告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二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五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 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四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 劉寶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七 年  八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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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希華晶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善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