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香港商甲○○設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昇捷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7年7 月26日裁 定限期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 8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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