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沛綺原名蕭如汶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法定格式債務人清冊(縱無債務人仍須提出)。
二、陳報就所成立之協商共繳納幾期、何時毀諾。
三、提出聲請人自開始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時起,每月所得收入
證明文件(如售貨發票收據存根)。
四、釋明「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必要支出」欄各項實際
支出之數額,並提出近半年來之證明文件(如生活費用收據
、房屋貸款契約、購車貸款契約)。
五、本於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對聲請人之父母應負扶養義務之人
,除含聲請人在內之子女3 人外,尚包括配偶,是應陳報聲
請人每月實際支付扶養費之數額及證明文件(例如:自聲請
人帳戶轉帳至父母帳戶之匯款單),並陳報更正「依法受債
務人扶養之人」欄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為4 人。
六、提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蕭炎勝、鍾慧美)之國稅局95
、96年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七、提出民國95年曾依銀行公會無擔保協商機制與最大債權銀行
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范明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