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6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李哲賢律師
壹、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下列事項:
㈠前與金融機構依「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成立之協商,聲請
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前項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
之「具體證明」。
㈡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
⒈「正確」財產目錄(聲請狀第1 頁與附表財產目錄及附件五
聲請人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所載內容,前後不符,聲
請人所述其所有機車何在?)
⒉依附件七書證,聲請人自民國95年10月30日起至96年5 月間
止,每月支出「國泰人壽」新台幣(下同)2,169 元,於96
年5 月31日「國泰人壽」存入20,500元,其緣由?
⒊聲請人與子女保單明細(何以未列入財產目錄)?又若終止
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若干?
⒋聲請人所述每月薪資收入與其薪資轉帳存摺影本所載金額不
符,其每月薪資收入究竟若干?
⒌第2 頁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平均每月23,000元,聲請前兩年
內必要支出每月24,200元,聲請人係如何支應?聲請人每月
實際必要支出,究係若干?
⒍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所列各項支出之計算方式(明細)及
證明(如租賃契約書及支付租金「全部」證明),與前開各
項支出係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必要性。
⒎成年子女陳靖婷尚需由聲請人支付扶養費之理由。
⒏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子女扶養費用之計算方式及證明,又關
於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用,聲請人與配偶或前夫分擔
狀況如何?其計算方式及證明。
㈢除聲請人外,尚有何人實際居住於聲請人住所地?
㈣聲請人配偶及前夫自95年8 月1 日起迄今有無工作或其他收
入或財產(含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如有,其每月
收入及財產為何?請併提出聲請人配偶及前夫之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與證據。
㈤聲請人自95年8 月1 日起至97年7 月31日止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㈥97年8 月1 日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
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二、提出下列書證:
㈠聲請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
務人清冊(其格式參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規定)與
證據,如無債務人,仍應具狀說明(聲請狀未附債權人清冊
及債務人清冊)。
㈡聲請人之歷年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包括投保
單位及投保金額)、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聲請狀僅附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聲請狀僅附「債務清理條例前
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㈢聲請人與配偶所有之銀行及郵局帳戶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
㈣聲請人所述租賃處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㈤聲請人配偶之歷年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最近
兩年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三、具狀表明更生方案。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