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原名林櫻紅
壹、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狀附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載係因:「1.未能接受顯足
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具狀說明前置協商時債權人提出之
還款方案為何?
㈡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
⒈聲請人所有2 台汽車之市價若干?各係何時以若干金額取得
?
⒉聲請人與配偶、子女保單明細(何以未列入財產目錄)?又
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若干?
⒊第2 頁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平均每月新台幣(下同)59,000
元,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每月96,890元,聲請人係如何支
應?
⒋為何積欠大筆債務後還需有第3 頁所載關於汽車(含停車管
理費500 元)、電信費及保險費部分之各項支出?
⒌何以第3 頁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中關於其子女部分之費用
與第4 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所載債務人每月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金額)前後不符?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必要
扶養費用究係若干?
⒍聲請人為配偶房貸之連帶保證人,又會款與連帶保證債權均
為普通債權,何以第3 頁編號3 及編號9 之各項支出為必要
支出?
⒎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用,聲請人與配偶分擔狀況
如何?其計算方式及證明。
㈢依聲請人所述其有積欠會款,其債權人姓名、年籍資料及現
存實際債權數額。
㈣聲請人配偶自民國95年7 月14日起迄今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
或財產(含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如有,其每月收
入及財產為何?請併提出聲請人配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與證據。
㈤聲請人自95年7 月14日起至97年7 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㈥97年7 月14日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
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二、提出下列書證:
㈠聲請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誤
載部分,請據實更正)。
㈡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
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與證據。
㈢聲請人與配偶所有之銀行及郵局帳戶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珮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