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97年度,506號
TYDV,97,消債更,506,2008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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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50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原名林櫻紅
壹、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狀附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載係因:「1.未能接受顯足
  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請具狀說明前置協商時債權人提出之
  還款方案為何?
 ㈡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
 ⒈聲請人所有2 台汽車之市價若干?各係何時以若干金額取得
  ?
 ⒉聲請人與配偶、子女保單明細(何以未列入財產目錄)?又
  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取之解約金若干?
 ⒊第2 頁載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平均每月新台幣(下同)59,000
  元,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每月96,890元,聲請人係如何支
  應?
 ⒋為何積欠大筆債務後還需有第3 頁所載關於汽車(含停車管
  理費500 元)、電信費及保險費部分之各項支出?
 ⒌何以第3 頁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中關於其子女部分之費用
  與第4 頁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部分所載債務人每月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金額)前後不符?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必要
  扶養費用究係若干?
 ⒍聲請人為配偶房貸之連帶保證人,又會款與連帶保證債權均
  為普通債權,何以第3 頁編號3 及編號9 之各項支出為必要
  支出?
 ⒎關於家庭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用,聲請人與配偶分擔狀況
  如何?其計算方式及證明。
 ㈢依聲請人所述其有積欠會款,其債權人姓名、年籍資料及現
  存實際債權數額。
 ㈣聲請人配偶自民國95年7 月14日起迄今有無工作或其他收入
  或財產(含人壽保險單或投資型保險單)?如有,其每月收
  入及財產為何?請併提出聲請人配偶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
  書與證據。
 ㈤聲請人自95年7 月14日起至97年7 月13日止財產變動狀況(
  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
  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㈥97年7 月14日聲請前6 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
  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二、提出下列書證:
 ㈠聲請人「正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清冊(誤
  載部分,請據實更正)。
 ㈡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應表明債務人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
  債務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擔保)與證據。
 ㈢聲請人與配偶所有之銀行及郵局帳戶存摺及證券存摺影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金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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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